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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公司与个人签订的检测费合同,发票内容“研发与技术服务-基因分析费”,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个人缴纳印花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三条明确了: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
    东审财税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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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在某银行做了一笔500万的授信,随借随还,这个印花税怎么交?是用多少交多少吗?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 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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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发电厂贮煤筒仓、渣仓封闭、石灰筒仓间这些设备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答:《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第一条明确了“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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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法人企业收回法院裁定的房产后期准备出售,收回时放在哪个会计科目合适?持有期间房产对外出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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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A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转让股权,这种个人合伙人转让的股权,只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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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我公司计划本年分红,本月已经计提未分配利润(按照2020年第三季度未分配利润余额),预计次年2月份实际发放,可以2月份再申报分红个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关于利息、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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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私募基金性质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项目分红,合伙人应该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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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转让股权的时候,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缴纳?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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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这个是需要去备案吗? 答:《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规定: 第九条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新产品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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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资本转增资本会涉及税收问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二)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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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公司名下有5个股东,其中有3个是合伙企业,现在企业准备增资,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部分按股东认缴比例分配给各股东计入实收资本,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二)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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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东是合伙企业。自身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二)1、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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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投资收益需要纳入损益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投资收益,不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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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资本转增资本会涉及税收问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二)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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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有限合伙的投资公司,报表上显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收益1000多万,营业利润是900多万,这种情况需要缴纳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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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个人股权转让时,有未分配利润50万,但无实收资本,0元转让的话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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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员工提前转让期权,是否缴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第二条(二)第二款规定: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权期权转让的,以股权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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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我们的合伙企业持有一家新三板市场的企业,并且在我们持有超过1个月以后,他们进行分红,此时作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按照分红收入20%缴纳个税还是按照减半征收个税。不确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是否可以穿透享受这个政策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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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自然人甲股东持有A公司40%,现在想转让30%给甲持有99%股份的B公司,免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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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自然人用A公司500万股权置换取B公司1000万股权,自然人缴纳个税吗?什么时候缴纳?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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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员工转让股权激励的限售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第二条(三)二项规定: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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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VIE架构的企业,在开曼成立公司投资企业,现在股东出售原始股,在国内需要做股权变更,股东个人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股转的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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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有限公司大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向自己实际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自己唯一LP,占比99%)转让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期间并未进行实际的现金交付。是否存在应缴但未缴个税的情形?个税在当年并未履行缴纳在以后年度补缴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上情形下转出股份股东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一直未对应缴而未缴个税情形下,是否对IPO申报构成实质合规性障碍?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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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逾期3年的预付账款如何出具专项报告呢?是事务所出具还是企业自己出具? 答:《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四)规定,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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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018年计提坏账准备,无法税前扣除,2020年对方注销,坏账准备冲减应收账款,可以放2020年进行税前扣除吗?如果企业到2021年才发现对方注销,可以放2021年进行税前扣除吗?这样是否有操纵年度的嫌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券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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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影院受疫情影响,有8个月没有营业,营业后也不让卖小商品,所以影院去年的卖品因为变质过期,做的存货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正常税前扣除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留存备查?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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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满足条件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记入制造费用,结转入存货,存货销售后转入成本,转入成本的还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四条(二)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据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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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研究费用-研发人员工资”是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的“工资薪酬(1行)”还是“研究费用(19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9版)及填报说明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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