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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官吏的设置和职权 韦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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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1-09-21 15:45回复

    地方行政官吏的地位,主要根据所在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在首都地区的地位最高,在繁华紧要地区的次之,在中原地区的又次之,在沿边和荒远地区的地位最低,当然,影响其地位的还有防务、人口、物产和提供赋役的能力等诸因素。至南北朝时,根据其重要性,将地方州、郡、县划分为三等九级②。由于地位的不同,长官的级别和官府僚属设置的多寡也有不同。
    (一)州的主要长官及官府机构设置
    东汉时,州成为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划,原为监察区长官的刺史便成为最高的地方行政长官。黄巾起义爆发后,刺史典领郡兵进行镇压,为提高刺史的地位而将其改称州牧,同时又加监军、将军名号,从而使这些人合法地拥有一州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大权,不断发展自己的势力,甚至兼并他州,成为割据一方的实际统治者。魏晋南北朝时,因世家大族势力雄厚,在这方面非但没有进行整顿,而且使刺史兼军职制度化,不兼军职的刺史被称为"单车",意味着其地位和权力均不足观。
    由于刺史身兼将军或都督等军职,其府属机构渐次形成为军事和行政两套班子。
    州府机关的行政组织,东汉时已初具规模,设有别驾、治中、都官等从事史以及主簿、门亭长等书佐①。魏晋时期变化不大,只是分工更加细密,逐渐形成三个支系。一是别驾,"主吏及选举事"②,"分掌诸曹,兵、贼、仓、户、水、铠之属"③,"其任居刺史之半"④,地位最为重要,是刺史的重要助手。二是治中,"主众曹文书事"⑤,统领州府机关诸曹的文书,与别驾构成相互制衡之势。二是主簿,主管刺史府的节杖文书,内传外宣,为喉舌耳目,统领门亭长、录事、记室等文秘承送机构。三个支系各有所属吏员,既有一定的分工,又相互制约,共同管理州府的行政事务。
    加将军名号、位如"八公"而又将兵的州刺史,可以开府,设长史、司马和西、东、户、贼、兵铠、士、营军、刺奸、帐下督等曹掾史,以及主簿,阁下记室、记室、舍人、门令史等⑥,这些官吏也是依辅佐、政务、文书的分工而设置的。
    军、政两套组织统归一人指挥,必然造成令出一处而政行两端。然而,② 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① 参见《续汉书志》卷27《百宫志》。
    ②③ 《宋书》卷40《百宫志》。
    ④ 《太平御览》卷263 引庾亮《答郭逊书》。
    ⑤ 《宋书》卷40《百官志》。
    ⑥ 参见《晋书》卷24《职官志》。
    这种制度却在南北朝时得以确立。取消了单车刺史,使刺史身兼军政两职制度化。如北齐的刺史均置府,有长史、司马以及录事等参军事、行参军为府属员,有别驾、治中、主簿、诸曹椽史等为州属员;还规定上上州刺史府属和州属官佐吏员额为393 人,依次每等减51 和50 人,每级减10 人,至下下州刺史为222 人①。这样就使军、政两套组织因定下来,确定了州一级军、政组织的规模。
    州的僚属官佐一般由长官自行委任,但由于别驾、治中、长史、司马等职重位尊,这些重要的僚属往往由中央委任,意在牵制和分散地方的势力。
    (二)郡的主要长官及官府机构设置
    秦在郡设郡守作为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掌管全郡事务,设郡尉以辅佐郡守,分管军事;置郡监以掌监察,是中央设在地方上的耳日。他们都直接受中央政府的节制,由皇帝直接控制。即所谓"秦变封建为郡县,恐其权重,故每郡但置一监一守一尉,此上别无统治之者"②。
    汉代郡国并行,郡设守(太守)③、国设相,为郡国的最高行政长官。另在郡设尉(都尉)、国设中尉,协助守、相分管军事。郡不再设固定的监察官员,只是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御史、丞相史等到郡视察。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初分天下为13 部(州),每部(州)置刺史:人,以巡察郡国。在州成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以前,刺史负责郡的监察工作。
    


    2楼2011-09-2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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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汉时,"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④,只是有战事时才临时设置都尉。
      这样郡的主要长官只有太守1 人,另设丞(边戍郡为长史)为太守的副职,辅助太守处理政务。太守和丞都由中央委派。这种制度为魏晋南北朝所因循,只是封国的长官改为"内史",职权地位与太守相同。
      秦汉的郡府直接对中央负责,因此郡府组织比较庞大,府属称为椽史,"分曹治事",这些曹大体相当于现代国家机关的科室①。
      魏晋时,郡守多兼军职,郡府与州一样设有军、政两套组织。东晋南北朝时,由于析郡过多,郡的辖地缩小,辖户减少。分郡达五六百,无论地位还是作用,都不能像以前那样重要。由于军权集中,太守虽兼军职,但都是州的属将,不够置府的资格,所以郡中仅设有一套组织。如北齐的上上郡太守,"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五官,省事,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集曹等掾佐,太学博士、助教、太学生,市长,仓督等员"②,合计属官佐吏212 人,二、三等各减45 和40① 参见《隋书》卷27《百宫志中》。
      ② 《汉书》卷19 上《百宫表》王鸣盛《补注》。
      ③ 首都所在地的郡长官称"尹",以后各代相同。
      ④ 《续汉书志》卷28《百官志》。
      ① 参见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1961 年台北版,第2 章《郡府组织》,曾繁康:《中国政治制度史》,1979 年台北版,第139-141 页。以上两书认为,秦汉郡国守、相之下属员除都尉、丞、长史为武职,功曹史、五官掾、督邮为文职以外,主簿是办公厅主任,秘书为主记室、录事、奏曹,财务为少府史,侍卫为门下督、门下贼曹、府门亭长,谋士为议曹,勤杂为门下掾、史、书佐、干、小史,以上为郡府办公厅建置。此外,还有主管民政的户、田、水、时、比曹掾史,主管财政的仓、金、计、市曹掾史,主管兵政的兵、尉、塞曹掾史,主管司法的贼、贼捕、决、辞、督邮等掾史,主管交通的法、集、漕曹掾史,主管教育卫生的学宫、祭酒、孝经师、文学史、医曹等。书中列有系统图表,可资参考。
      ② 《隋书》卷27《百宫志中》。光迎之意不详,从当时地方官设置看,州没有"州都",其下有光迎功曹、人,一、二等每级递减5 人,三等每级减2 人,至下下郡为103 人。郡府的规模按等级而定,在不改变其基本职能的情况下,曹数也可以增减。
      秦汉的郡直接统属中央,郡府组织是依照中央三公府组织而对口设置的,既有对上负责的一面,又有督察属县的职责。东汉以后,郡统属于州,郡府组织则与州府组织对口设置,对下职责不变。
      (三)县的主要长官及官府机构设置
      自秦以来,县的主要长官就是令(大县)、长(小县),迄南北朝而未变。令长掌治一县,"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①。国家通过县来征敛赋税,募集兵源,推行政令、法令。历代县令长的职责不变,是"百里长吏,亲民之要"②,号称"亲民之官"。令长的职俸和级别视县的大小而定,高不过千石或五品(京县),低的只有三百石或八品。
      令长之外还有丞、尉等佐贰官,号称"长吏",与令长同为中央所任命,又号称"命卿"③。
      丞、尉是秦时设置的,是县令长的主要助手,"丞署文书,典知仓狱。
      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④,虽为佐贰却各有所司。魏晋南北朝时,丞、尉废置不定,依据州郡长官一人主管的制度而不设副职。由于一人主管,身为县令长的秘书长的主簿的地位有所提高,逐渐成为重要的佐贰职而由中央任命。
      县衙组织与郡府组织基本相同,据考证,在东汉时,令长、丞、尉之下有功、户、奏、辞、法、尉、决、兵、金、仓、水、集、塞等曹,还有主簿、廷掾、道桥掾、主设掾、录事史、祭酒、阁下书佐、阁下干、狱吏、骑吏、伍百、门士、街卒、县三老、孝者、梯者、力田等①。这些人是做具体工作的,称为"吏"或"小吏",由本县长官任命本地人充当。他们各育所掌,以辅助县长官治理全县。吏属的多少,设曹多寡,一般视县的大小和事务繁简而定。在北齐时,"上上县令,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等掾,市长等员"②,共计有官属佐吏54 人,依三等九级依次递减,至下下县为29 人,有一定的编制。
      


      3楼2011-09-2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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