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状 材 料 (积极配合记者全程调查)
原告:曹秀英15146666276。。被告:克东县拆迁办公室 主任:党福森。
开发商自定出资26万元拆迁原告130.1034平方米房屋(商业用房51.646),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告以此为条件并要挟,于2009年4月23日9时,违法剥夺了“私有财产所有权房屋”,迫使居民无法生存。
霸占公民利益。被告将开发商自定唯一不合理补偿方式和金额强迫原告必须接受。原告根据《房屋拆迁条例》之规定申请:一是产权调换。二是补偿26万元,请被告用此款买或建,面积用途对应的房屋做交换。党福森回答:坚决不可能、办不到。交易形式一样,为什么“不”,铁的事实证明:强拆霸占原告财产,侵吞原告合法利益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