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现年93岁,系原国营单位大集体家属工。根据人社部(2010)107号文及省的相关政策,符合‘超龄参保人员’的参保条件。但由于我母亲年高体弱,信息不通,导致2012年4月才得到消息,咨询社保局称‘接上级通知,到3月30日止,已停止办理’。相关部门回复‘突破时限’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建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我注意到:人社部(2010)107号文中所提的‘时限’一词,是要求各地‘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这里的‘时限’是为经办机构而设,目的是避免‘问题久拖不决’。不是设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用‘时限’把‘超龄参保人员’拒之门外,有悖国家和省的社保及老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问题久拖不决’仍存在。再者93岁的老人,身体功能退化,信息肯定不灵,一个社区就两三个高龄老人(留有联系电话),可平台人员既不通知本人也不通知近亲属,也是造成失误的原因之一。把‘后果自负’抛给老人,显失公平。被‘时限’拒之门外的‘超龄参保人员’基本都是八、九十岁以上的老人,毕竟参加‘职工社保’与‘居民社保’有着不同的待遇,失去这次机会,已就失去了较好的待遇。这部分弱势群体更需要阳光、更需要人性化关怀。
我注意到:人社部(2010)107号文中所提的‘时限’一词,是要求各地‘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这里的‘时限’是为经办机构而设,目的是避免‘问题久拖不决’。不是设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用‘时限’把‘超龄参保人员’拒之门外,有悖国家和省的社保及老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问题久拖不决’仍存在。再者93岁的老人,身体功能退化,信息肯定不灵,一个社区就两三个高龄老人(留有联系电话),可平台人员既不通知本人也不通知近亲属,也是造成失误的原因之一。把‘后果自负’抛给老人,显失公平。被‘时限’拒之门外的‘超龄参保人员’基本都是八、九十岁以上的老人,毕竟参加‘职工社保’与‘居民社保’有着不同的待遇,失去这次机会,已就失去了较好的待遇。这部分弱势群体更需要阳光、更需要人性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