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未满12分的驾驶证在进入下一记分周期时,系统自动清零。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