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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萝卜
闻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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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小明(不满10岁)偷取爸爸手表(价值1000元)。。以800元卖给第三方商人。。后将800赠予同学小芳。。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一笔记本电脑。。
问小明买表行为,商人买表行为,小明赠予行为,和捡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各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诚朴__
富有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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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除纯受利益之外,全部无效。捡到笔记本的应为属于拾得遗失物(如原所有权已抛弃,可成立先占,直接取得所有权),要返还不要我说了吧……
Andy清茶壶底心
闻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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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是正解
--来自“不争,也有你的世界”客户端
殇夜听风雨
颇具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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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啦
LoveSpark33
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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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Dunn13
声名远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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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最后一个有效
-- 那些绚烂的年华,流淌于指间,那些旧伤,腐朽成痂
繁花落尽277
闻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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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脏物自始不发善意取得之效果,即使偷亲属的本质也属盗脏物,我国不承认先占制度,所以所有权变动链条从开刚开始掐断了,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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