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园里的灌木丛视为“家”的案例我还没见过,不过高法的这个裁定也是“合理”的,因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是不是“家”,而在于(1)被告在这个灌木丛里是否有privacy expectation。这个privacy expectation涉及的区域就太多了,连做手术从身体里取出的子弹碎片也可以用这个借口排除出证据。
最著名的就是Katz案了,警方为了监听Katz而对一个公共电话亭放了窃听装置,你可能会想这电话亭是“公开场所”啊,不会有什么privacy expectation的,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在电话亭里也有privacy expectation。同理即使是公园里的灌木丛也不代表就没有privacy expectation。
然后怎么看什么地方有privacy expectation?那就要根据(2)open field doctrine(一目了然)来判断了,如果这个证物在这个场所里不是“一目了然”地被发现的,那么无证搜查就是非法的(但反过来,如果这个东西是“一目了然”的,那么即便无证搜查也是合法的)。“一目了然”的案子我印象中第7季第2集就是很典型的例子:Curtis无搜查令(但有逮捕令)地去逮捕嫌疑人,没找到人,但发现了枪——但是不是一开门就发现的,而是伸手去摸嫌疑人家衣柜发现的(他的这个动作就是“搜查”)。同理,既然不是“一目了然”地在灌木丛里发现凶器,就不能进行无证搜查。
LZ不要以为说这些案子中法官做的裁决是编剧随便乱编的,其实都是有一定现实案例依据的——如果你看剧的时候有对这些裁决感到奇怪,不妨查下现实中是否有类似的案例。我觉得L&O最有意思的地方就在这里:所谓情理法冲突就是在这里体现的,因为法律系统做出判断很多时候是与公众的直觉相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