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结束后的当天晚间,受害人杨女士的辩护律师田参军表态称,他“依然坚持之前对于杨女士身份的说法”,即杨女士是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行政秘书工作。
而李案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在珂则对杨女士的身份表达针锋相对的反驳。李在珂表示,杨女士确实是在白天有自己的工作,但晚上也“从事了法律禁止的不光彩的工作”,并且,在事发当晚,“涉案双方对于嫖资本来当时约定是1000元,但在最后,实际上给杨女士支付了2000元。”
李在珂也强调,此说法的证词来自杨女士的朋友以及事发的酒吧的从业者,“我今天在法庭上,我也当着被害人的律师,我也让他转达了我的意见,确实她(被害人)有过错,她应该好好反省。从某种程度上,这5个孩子站在被告席上,跟她的行为不无关系,这是有责任的,这是应当受到谴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