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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6女职工怀孕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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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管理人员张某,自2008年5月怀孕后经常迟到、早退,2009年1月至今,该职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单位上班。公司曾书面通知限期回单位工作,否则将解除合同。张某称自己在怀孕期间,受法律保护,单位不能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单位是否能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IP属地:广东1楼2014-01-16 08:56回复
    分析:
    单位可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一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0条之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其中之一为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为《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况(其中之一为女职工处于“三期内”),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包含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在这里强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文书的送达一定要履行法定程序并保留书面证据


    IP属地:广东2楼2014-01-16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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