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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论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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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福建1楼2014-04-03 10:41回复
    (三)赏罚论
      因为法家是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统治者只有针对这种人性,以法律规定设赏立罚才会有效。因而商鞅认为“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
      1、“信赏必罚”。
      这是指根据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必罚,实际的赏罚一定要和法定的赏罚一致,符合赏罚的标准和刑罚的等级,赏罚公平,不论亲疏贵贱,一视同仁,做到“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唯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商鞅认为,只有厚赏才能取信于民。因此,他主张“赏厚而信”,凡“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由此可见商鞅赏赐之厚。在此基础上,商鞅更侧重于“重刑”,他认为通过“重刑”可以达到最高的法治理想,即:“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3.“刑多赏少”。
      虽然从规格上而言,法家主张“厚赏重罚”但在地位上,则是以刑为主,以赏为辅;在数量上则表现为“刑多赏少”,主张“刑九赏一”,“轻罪重刑”,韩非子认为唯有如此,才能杀一儆百,扩大影响力。并且只有采取“轻罪重罚”、“刑九赏一”,才能达到“以刑去刑”之目的在此,重刑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建立不使用刑罚的理想法制国家。法家思想,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IP属地:福建6楼2014-04-0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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