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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啤酒瓶爆炸伤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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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3日08:06南阳日报评论
  日前,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啤酒瓶爆炸伤人案件,被告方某啤酒公司赔偿受害人近2万元损失。
  马某在社旗县某集镇从事个体餐饮业,经销某啤酒公司啤酒。一天,马某在饭店里开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马某左眼炸伤,在医院治疗后落下后遗症,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某多次与啤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随即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马某在开启啤酒瓶时,因啤酒瓶爆炸造成左眼受伤,构成伤残,说明该啤酒瓶是缺陷产品,啤酒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马某进行赔偿。最终,经法院调解,啤酒公司一次性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元。
  (记者 王聪)


1楼2014-07-07 15: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