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指控胡传道于2003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舒城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新安、安徽海汇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200万余元人民币、2.2万美元、9.5万元购物卡。胡传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他承认自己随着职务的升迁,对自身的要求却越来越松,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放松了应该时刻绷紧的法律这根弦,导致自己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深感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家人的期望,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判决,以给自己一个早日回归社会、早日做回守法公民的机会
http://www.legaldaily.com.cn/Procuratorate/content/2014-06/13/content_5594448.htm?node=53986
http://www.legaldaily.com.cn/Procuratorate/content/2014-06/13/content_5594448.htm?node=53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