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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技术贴】来让考据党分析一下什么叫做“侵权”“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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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神镇楼。
鉴于最近各种抄袭侵权撕逼大战,哀家真真是觉得够了。
身为文手最不可忍的就是这种事。
顺带挂近年来有名的抄袭党和抄袭案件,给某些法盲打脸。
另外欢迎法学专业人士指教。
BY夜十烟


1楼2014-10-26 18:48回复
    1.关于抄袭。
    “抄袭”一词用作现在文学意义上的含义,其实是有历史的。典型例证有红楼梦。叶圣陶老先生有言:“自来所谓大家的文章,除掉卫道的门面话,抄袭摹拟而来的虚浮话,还剩些什么东西?”(《倪焕之》)。现在的含义,在汉语词典中解释非常简单,即“照抄别人的,当做自己的“。而法律上的意义要明确和苛刻一些。
    因为大家都是中国人,所以放中国的法律。
    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由于条例中剽窃和抄袭并没有做细致区分,因此在法律定义上,这两个词的含义基本可以说是一致的。
    那么抄袭究竟应该如何认定。
    我国现行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雷同和抄袭,其实只有一线之隔。
    所以某些号称自己是合理引用不存在抄袭或者完全一样的梗不是抄袭的,麻烦你读几年书再来。


    2楼2014-10-2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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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抄袭的几个误区:
      1.数字化作品不存在抄袭
      大错特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抄网文不是抄袭?逗呢?
      2.引用不是抄袭
      看你怎么引用。”合理“”正当“这词不是乱用的。上面已经说了合理的范畴。
      3.不用于盈利就不算抄袭
      别的不说直接上著作权法。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发表不发表人家著作权都在手里,还管你是否盈利?用了就是抄袭没的说。


      4楼2014-10-2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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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那这样来说同人是否属于抄袭。
        现行法律里规定了:不算。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 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 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


        5楼2014-10-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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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2014-10-26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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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楼2014-10-26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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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侵权。
              三叔这个事情闹得很大,估计又要有一大波的作者深深感到作为中国写作者的悲哀。为什么我不说作家,因为在这个著作权极其难以得到保护,而侵权者却成了占理的那一方的国度,作家早就失去了作为一个作家的尊严。
              首先,是很重要的——合同。
              我国有很长一段时间,关于合同的法规都比较混乱,以致于经常有人钻空子。曾经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共有三部)中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约都有过规定,但问题是这些规定多少都有冲突。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侵权时间才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而侵权者视其为理所当然。
              合同的双方对合同的履行都负有法律责任,一般来讲只要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是合同内容本身和法律有冲突甚至明确违法,这样的话合同即使签字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的时效是个很恶心人的东西。签约作者都知道,签了约基本就等于卖身,三五年之内或十年之内,甚至更久,都是受网站和出版社的限制。但一旦过了签约时效,所有的权利回归你本身,合同即时废止。
              起点和童石这事儿要是放在法律更完善的时代,恐怕早就赔款了。没办法,我们的法律还是不够健全,不够完善。
              【顺带作为全职粉本想买全职周边的这下再也不想买了】
              而对于侵权的处理办法,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楼2014-10-26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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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大拇指
                楼主好评_(:з」∠)_


                12楼2014-10-2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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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了这么一堆只是想告诉大家:
                  抄袭无理,侵权有罪。人在做天在看,你的每一个行为都是在为你的将来埋下祸根。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nd


                  14楼2014-10-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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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一个,耽美作者圈的。
                    剑走偏锋:原名“神奇兔”,此ID因抄袭盗文被晋江原创网删除处理,后改名为剑走偏锋。事件关键字:盗文 删除ID处罚 露西弗 作者集体删文声讨
                    2007年11月9日露西弗论坛
                    风溯月在剑走偏锋的推荐帖里连续三次称其没有盗文。管理层亲友包庇其行为,并引起众怒,各知名作者纷纷ID自杀及删文表示对管理层抗议及对剑走偏锋的谴责。


                    15楼2014-10-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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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里某个人抄网上的作文hh……
                      老师还说她写的好我只能在一旁默默鼓掌……


                      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4-10-26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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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示抄袭也是够了(╯°Д°)╯(┴┴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4-10-2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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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观
                            嗯,我是离家出走的尾巴,我回来了。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4-10-2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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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感觉被安慰了呢
                            ✎﹍﹍﹍﹍﹍﹍﹍﹍
                             请上苍允许我穿越次元之墙拥抱你们的妄想。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4-10-26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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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抄袭侵权真是够了。。。


                              IP属地:广西来自手机贴吧20楼2014-10-26 22:01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