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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进】网肉侵权10月已写入法律,包括随手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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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此提醒好奇心重热衷真人,或是博眼球爱分享的网友~如果他人的劝解不能让您停手,希望此次普法能让你三思,请正视自己的行为。
不论您对此事抱有何种态度,法律只看事件最终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视伤害影响程度,惩治办法也不同。原作者已声明过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没看到的请看置顶~你的转发并非没有责任。在你推广出去那一刻,侵权已经成立。
当事情发展到最坏,没人会在意它更坏。到那时,没人能保证当事人不会追究法责。私下传播的也请别掉以轻心。
中国的法律不承认同性恋,这种不承认决定了同志权益不会受到保护,同时,同志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道德和法律不同。在苦恼同志的道德行为之前,您现在更应该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4-11-18 02:09回复
    此帖只为终止侵权伤害发展,并非有意威胁或冒犯各位,请看到贴子的您多加谅解~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您事不关己的大意,能伤活人至血肉。即使陌生,也尤以善待之。
    世界再向你展示它的丰富,请试着接受它的不同。
    以上。
    以下法律相关文字可能会看不懂,烦请您百度专家解读。只做两项提醒, 法院可责令网站提供侵权者个人信息, “转发”也要担责。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11-18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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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4-11-18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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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4-11-18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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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4-11-18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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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4-11-18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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