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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7月前不应该扣除教师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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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7月前不应该扣除教师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4-11-20 07:26回复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令)(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在征缴范围之列。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4-11-20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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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5.30)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这和国务院的259号令的精神是一致的。也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再征缴范围之列。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4-11-20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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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师法》(第八届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后,应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而不是养老待遇。《教师法》尚未废止前,强行让中小学教师参加养老保险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4-11-20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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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勇气可嘉
          希望大家都涨工资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4-11-20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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