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江,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柿子园村党支部书记,1969年至1975年担任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柿子园村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1976年1月至2015年1月连续担任董家镇柿子园村党支部书记,自1976年至今连续当选历城区人大代表,也连续评为区镇级优秀共产党员,两次获得市级“五一”劳动奖章,曾被评为省市区级党代表、市人大代表。
历城区董家镇柿子园村,地处历城最东部,与章丘搭界,村民灌装煤气相当不便,为了解决这一困难,2004年,张振江鼓励本村村民宋乐祥开办煤气站,因宋乐祥承诺自煤气站成立起柿子园村民将无限期享受每罐便宜2元的优惠(有煤气站和村民联名签字为证),本着为村民求实惠的原则村集体共同决定借出50万元,支持煤气站验资开办,31天后煤气站已将50万返还。就这一善举,十年后,被别有用心的人诬陷为挪用公款。2014年6月16日,张振江被检察机关带走,羁押时间长达7个多月。张振江没能等到宣判无罪的那一天,于2015年1月15日,冤死在看守所内。
最高法院【2003】167号文《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家属跪请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府领导,社会各界正义之士,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请发出正义之举,还司法公正,还死者以清白,让死者瞑目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