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难度:★★★★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介绍了在霍布斯笔下国家是如何按约建立起来的。之前我们提到过,国家以两种重要的方式得以延续:子女服从父母,俘虏服从征服者。子女畏惧父母,俘虏畏惧主权者,所以他们为了生存就必须加入这个国家。以这种方式获得主权的国家称为以力取得的国家,而以这种方式获得的主权则被称为管辖权。相应地,有两种管辖权:一种是以世代关系取得的宗法管辖权,另一种是以由征服取得的专制管辖权。
俘虏由于畏惧眼前的灾祸而明确表示投降,因此专制的管辖权顺理成章。不过,宗法管辖权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因为父母开始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子女往往未及明确表示同意。那宗法管辖权来自何处?在《利维坦》第二十章中,霍布斯区分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
在一个按约建立的国家中,任何信约的订立都必须经过经过主权者的同意,因此宗法管辖权的基础就是国家的主权。每个人都有父母,那么看起来子女应该同等地服从父母,然而这是不可能的,这就跟“天无二日,国无二君”是一个道理。一个解决方案是:服从父母中的更强者。传统观念认为这个更强者是父亲,但霍布斯认为男女并不存在这么大的差别,以至于能够彻底不用战争手段(也许是指夫妻间的争吵)来解决纷争。宗法管辖权相互冲突的可能性,在离婚的场合中尤为明显。所以,国家会有婚姻法来对这些冲突作出裁决,主权为这种裁决提供了可能性。
而在自然状态下,家庭就像是一个小王国了。如果没有订立信约,那么宗法管辖权则归于母亲。这是因为,“除非母亲宣布,否则子女就不会知道父亲是谁”,这是雌性在繁衍活动中的先天优势,掌握了生育的关键资源,所以为了争取交配而打斗的往往雄性居多。在这种情况下,母亲的养育将决定子女的生存,所以母亲拥有对子女的管辖权。如果母亲抛弃了这个孩子,那么也就放弃了对孩子的管辖权,而管辖权将归于收养者(如果有),因为孩子的生存将取决于收养者。
以上就是宗法管辖权的两种主要的来源。当然了,基于这两种来源的变化则十分多样,父母可以通过订立各式各样的信约来对管辖权的归属作更灵活、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霍布斯认为宗法管辖权也包括对子女的子女的管辖权,否则管辖权就徒有虚名了。可想而知专制管辖权也应如此,而这跟我们在历史课本上学到的情形并不一样,书上说:“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思考题:宗法管辖权是主权的一种;那么,是不是说国家由家庭发展而来,或者家庭由国家“微型化”而出现,还是说国家和家庭在发生上根本互不相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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