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的黄女士不久前一不小心,将5万元现金存入前夫账户内。前夫已经去世,而黄女士和他们唯一的女儿都不知道存折的密码,5万元取不出来。无奈的黄女士只得将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这5万元存款。
“这是第三方客户的银行账号,我们无权进行操作。”银行方面表示无奈。经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黄女士只得求助于法院。
庭审中,黄女士举出存款凭条、前夫的死亡证明书、离婚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确实误将存款存入前夫郭先生的银行账号内。被告银行分理处进行了一一质证,对黄女士的存款行为表示认可,但并不认可黄女士所称的“错存”行为,并坚持认为银行是按照黄女士的指令,将钱款存入了其指定的第三方账号内。银行分理处还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所称钱款‘存错’的行为是原告黄女士自身过错行为导致,黄女士错存的银行卡是案外人的,与银行分理处无关。”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原告到我处办理业务,是原告自己将存折及5万元钱款给我处工作人员的。原告将钱款存入第三方名下,而不是我处名下,所以原告应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我处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银行方代理人说。
对此,黄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在原告存款时,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工作人员没有提示原告输入密码,且在原告反复追问是否需要输入密码时,被告工作人员并未提醒,因此被告存在过错。
“这是第三方客户的银行账号,我们无权进行操作。”银行方面表示无奈。经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黄女士只得求助于法院。
庭审中,黄女士举出存款凭条、前夫的死亡证明书、离婚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确实误将存款存入前夫郭先生的银行账号内。被告银行分理处进行了一一质证,对黄女士的存款行为表示认可,但并不认可黄女士所称的“错存”行为,并坚持认为银行是按照黄女士的指令,将钱款存入了其指定的第三方账号内。银行分理处还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所称钱款‘存错’的行为是原告黄女士自身过错行为导致,黄女士错存的银行卡是案外人的,与银行分理处无关。”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原告到我处办理业务,是原告自己将存折及5万元钱款给我处工作人员的。原告将钱款存入第三方名下,而不是我处名下,所以原告应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我处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银行方代理人说。
对此,黄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在原告存款时,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工作人员没有提示原告输入密码,且在原告反复追问是否需要输入密码时,被告工作人员并未提醒,因此被告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