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流星雨
美国联邦地区法庭判定涉嫌殴打中国公民赵燕的美国警察罗德斯无罪,消息传来,中国各界反响强烈。一些人言辞激烈,说美国法庭骗人,是专门维护强者打人权力的;美国社会是白人施暴的天堂;美国的法律是操蛋法律。更有人上升到民主,自由虚伪性及中美关系的高度来诠释。于是有人提出,应将美国警察罗德斯押来中国,在中国的法院,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审判。
本人因此特意打电话向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咨询了一下,结果颇为沮丧。朋友说:按中国法律,殴打他人行为不是犯罪。遑论罗德斯有罪无罪,这样的案件根本就不会予以刑事立案,因为不够标准。即使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检察院立案起诉了,那么在中国的法院,严格地按照中国法律来审判,警察罗德斯还是会被判定无罪。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警察罗德斯才能被起诉并可能被判有罪呢?
有两种情况,警察罗德斯能被起诉并可能被判有罪
第一种,以“故意伤害罪”这样的非职务犯罪起诉罗德斯
比如,美国警察罗德斯正在边防海关检查站内刑讯逼供刚刚逮到的毒贩,他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恰巧被赵燕看到。警察罗德斯唯恐罪行败露,冲上前去有意殴打赵燕,妄图以伤害赵燕身体的方式来恐吓她封口。警察罗德斯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拳打脚踢,而且和他所履行的警察职责无关,只是出于他自己个人逃避被举报的目的,意图对赵燕的身体造成伤害,以达到控制赵燕以后的行为(比如不敢举报等)的目的。结果将赵燕打得前额皮肤挫伤红肿,右眼角青紫肿胀,及使赵燕双眼刺激性水肿(赵燕的真实伤势)。
不过,仅仅将赵燕打成大家在照片上所见的那样,仍不足以刑事立案,因为不够轻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有当故意伤害到轻伤的程度时,才能有立案起诉的可能。
所以,要将美国警察罗德斯定罪,罗德斯还需要继续努力施暴:1,将赵燕打得其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或者颅骨单纯性骨折;2,眼眶部单纯性骨折或者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3,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及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4,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或者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及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仅仅对人拳打脚踢不能算作犯罪,只有当作为普通公民的罗德斯将中国公民赵燕伤害到上述程度时,才能将罗德斯按照普通的“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起诉。
刑法细则中,详细界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界线,规定不能将一般殴打行为混成故意伤害罪。它说: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区分轻伤和轻微伤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轻伤与轻微伤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指控“故意伤害罪”。
美国联邦地区法庭判定涉嫌殴打中国公民赵燕的美国警察罗德斯无罪,消息传来,中国各界反响强烈。一些人言辞激烈,说美国法庭骗人,是专门维护强者打人权力的;美国社会是白人施暴的天堂;美国的法律是操蛋法律。更有人上升到民主,自由虚伪性及中美关系的高度来诠释。于是有人提出,应将美国警察罗德斯押来中国,在中国的法院,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审判。
本人因此特意打电话向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咨询了一下,结果颇为沮丧。朋友说:按中国法律,殴打他人行为不是犯罪。遑论罗德斯有罪无罪,这样的案件根本就不会予以刑事立案,因为不够标准。即使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检察院立案起诉了,那么在中国的法院,严格地按照中国法律来审判,警察罗德斯还是会被判定无罪。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警察罗德斯才能被起诉并可能被判有罪呢?
有两种情况,警察罗德斯能被起诉并可能被判有罪
第一种,以“故意伤害罪”这样的非职务犯罪起诉罗德斯
比如,美国警察罗德斯正在边防海关检查站内刑讯逼供刚刚逮到的毒贩,他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恰巧被赵燕看到。警察罗德斯唯恐罪行败露,冲上前去有意殴打赵燕,妄图以伤害赵燕身体的方式来恐吓她封口。警察罗德斯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拳打脚踢,而且和他所履行的警察职责无关,只是出于他自己个人逃避被举报的目的,意图对赵燕的身体造成伤害,以达到控制赵燕以后的行为(比如不敢举报等)的目的。结果将赵燕打得前额皮肤挫伤红肿,右眼角青紫肿胀,及使赵燕双眼刺激性水肿(赵燕的真实伤势)。
不过,仅仅将赵燕打成大家在照片上所见的那样,仍不足以刑事立案,因为不够轻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有当故意伤害到轻伤的程度时,才能有立案起诉的可能。
所以,要将美国警察罗德斯定罪,罗德斯还需要继续努力施暴:1,将赵燕打得其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或者颅骨单纯性骨折;2,眼眶部单纯性骨折或者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3,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及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4,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或者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及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仅仅对人拳打脚踢不能算作犯罪,只有当作为普通公民的罗德斯将中国公民赵燕伤害到上述程度时,才能将罗德斯按照普通的“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起诉。
刑法细则中,详细界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界线,规定不能将一般殴打行为混成故意伤害罪。它说: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区分轻伤和轻微伤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轻伤与轻微伤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指控“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