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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经验专用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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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点儿升级吧


1楼2016-02-19 10:05回复
    我随手一打就有十五个字,不信你数。


    2楼2016-02-1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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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6-02-1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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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百度"、"贴吧"为百度公司注册商标,任何人未经百度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
        第2条 百度贴吧是百度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为用户提供讨论、交流的平台。
        第3条 百度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
        第4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属百度公司。


        4楼2016-02-1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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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权利声明
          第17条 贴吧由用户创建,是用户对该吧名称所指事物、现象介绍、评论的平台。贴吧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百度公司无关。对于用户言论的真实性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8条 用户之间因使用百度贴吧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或损失,由用户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百度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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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16-02-1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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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21条 百度公司郑重提醒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将承担包括被关闭全部或者部分权限、被暂停或被删除其帐号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等非法或侵权言论的;
            3.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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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百度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百度贴吧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发表含有本协议第8条禁止发布、传播内容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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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反本协议第9条的规定,发布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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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7楼2016-02-1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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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适用与管辖
              第46条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第47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第48条 若用户和百度之间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百度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9楼2016-02-1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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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49条 关于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50条 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百度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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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条 本协议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10楼2016-02-1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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