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在青岛旅游时,由于我个人的原因,我把手机交给随行的陈某临时保管一下。
在陈某保管的短短几秒钟内,她一不小心把我的手机从1米多高的地方摔下,(手机屏幕直对水泥地摔了下去)
由于我之前也摔过两次手机(但手机一直能正常使用),陈某给我摔了手机后,手机按键有一列不能正常使用,HOME
建也不能正常使用。所以起初我提出我出1/4的责任,陈某出3/4的责任,后经调解我决定55平摊责任。但陈某以她只是帮我忙替我保管
为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还跟我说法律上规定她不用赔偿,后经我查实,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我问了下修理店的人,换一个原装的手机屏幕的话480左右,对于我一个学生来讲,难道这还不是重大损失么?
在陈某保管的短短几秒钟内,她一不小心把我的手机从1米多高的地方摔下,(手机屏幕直对水泥地摔了下去)
由于我之前也摔过两次手机(但手机一直能正常使用),陈某给我摔了手机后,手机按键有一列不能正常使用,HOME
建也不能正常使用。所以起初我提出我出1/4的责任,陈某出3/4的责任,后经调解我决定55平摊责任。但陈某以她只是帮我忙替我保管
为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还跟我说法律上规定她不用赔偿,后经我查实,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我问了下修理店的人,换一个原装的手机屏幕的话480左右,对于我一个学生来讲,难道这还不是重大损失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