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花岛管委会联合法院不承认事实,颠倒黑白,希望有关部门出面管一管,还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公平! 2015年6月20日16时许,颜某和其同事在菊花岛乡北城村城里屯东海浴场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能悲痛之余将菊花岛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被法院驳回。
菊花岛是以经营方式邀请游客上岛的,颜某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90元船票和30元门票)的,岛上既然收票,就应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当时颜某及其同事在浴场游玩,颜某同事第一时间发现颜某溺水大声呼救,附近游客将颜某拖上岸,救上来时颜某还有呼吸和脉搏,可是当时并没有专业的救生人员在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以致于颜某不幸去世。
此浴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区域划分。受害人一方有出事当天的照片、录像以及同行证人为证据,一审兴城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薄丽荣,审判员:杜明月、梁树华,商议“十一黄金周”过后去勘察出事现场,勘察结果竟然是出事地点有“礁石区”的牌子,并且明确写的“禁止下水”,并且法院认定了这些标识是颜某溺亡当日就有的。这样混淆实施,颠倒黑白还是人民政府该做的事情吗?请问:事发当天的录像、照片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定,事隔一百多天后立上的标识竟然认定为事实,大家考虑下是不是法院和法官被菊花岛管理委员会买通了呢💰💰💰?
家属不服判决,又向葫芦岛市人民法院上诉,庭审时,被告方声称:“菊花岛就是一个小政府,谁也管不着。”审判长:孔凡义,审判员:吴玉刚、李春学,还是以:“经查明,事发地有明显的区域划分和警示标志”为由,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告终。
我是受害人家属,希望大家远离菊花岛,远离灾难,菊花岛民风彪悍,去了会后悔的,我刚尝试可是去亲人的痛苦,希望大家看到此文章帮帮我扩散出去,我的帖子总是被吧主删除,帮忙扩
菊花岛是以经营方式邀请游客上岛的,颜某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90元船票和30元门票)的,岛上既然收票,就应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当时颜某及其同事在浴场游玩,颜某同事第一时间发现颜某溺水大声呼救,附近游客将颜某拖上岸,救上来时颜某还有呼吸和脉搏,可是当时并没有专业的救生人员在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以致于颜某不幸去世。
此浴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区域划分。受害人一方有出事当天的照片、录像以及同行证人为证据,一审兴城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薄丽荣,审判员:杜明月、梁树华,商议“十一黄金周”过后去勘察出事现场,勘察结果竟然是出事地点有“礁石区”的牌子,并且明确写的“禁止下水”,并且法院认定了这些标识是颜某溺亡当日就有的。这样混淆实施,颠倒黑白还是人民政府该做的事情吗?请问:事发当天的录像、照片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定,事隔一百多天后立上的标识竟然认定为事实,大家考虑下是不是法院和法官被菊花岛管理委员会买通了呢💰💰💰?
家属不服判决,又向葫芦岛市人民法院上诉,庭审时,被告方声称:“菊花岛就是一个小政府,谁也管不着。”审判长:孔凡义,审判员:吴玉刚、李春学,还是以:“经查明,事发地有明显的区域划分和警示标志”为由,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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