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协理员被扣个人所得税之我见
有些地方信用社扣发协理员个人所得税,针对这问题,我认为农信会计部门实属错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费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协理员报酬怎么认定有待商榷,农信也不应该是扣缴义务人。
首先,劳动法实施后,农信依照银监局一文件认定农信社协理员与农信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资,也就不能按工资扣个税。那么是否能按照劳务费用扣个税呢?山东农信就是委托村委会与协理员签订合同,也就是农信委托了第三方机构(村委会),合同规定,协理员是受村委聘任的协助农信办理业务,所以农信支出这一费用的对象为村委会,应当按照管理费办公费列支,不应按照劳务费计提个人所得税。这是账务处理不当形成的应付税金。
再次,个人所得税已经实行多年,农信应该早就知道,协理员这几年得到的报酬可以理解为税后报酬,如果是近几年才开始扣,有谁知道农信是否依此为借口呢?是否有想把上交税金转嫁到协理员头上的嫌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