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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残疾人赔偿金,剥夺债务人的正常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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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母亲2015年因车祸照成左腿内外踝股粉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我母亲支付残疾人赔偿金11.2万,但是我母亲之前有2笔民间借贷,一起判决书为(1997)大民初字第1828号,本金一万二千元,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查封金额为7.7万元,由冻结,查封一直没有通知我母亲,具体什么时间由保险公司转到法院的我们都不知道,到现在这笔钱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都不清楚。
另一起判决书为(2016)辽0882民初7626号,本金6万元,查封金额为35008.2元
保险公司向我母亲付款期间大石桥市法院将这笔11.2万元的赔偿金进行了保全,查封。
我母亲现年62岁,无收入,无养老保险,无社会低保,在本村属于是困难户,车祸以后也失去了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费后续的治疗费,医药费,车祸时向别人借的医疗费全指望这笔赔偿,我也在网上查询是否相关条文,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说可以扣,也不可以扣。我也知道法院非常维护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债务人的生存权利啊。
残疾赔偿金不可以成为执行的标的。理由在于: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是对于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不具有可执行性
其次,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我想问问各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就算可以执行,是否可以给我们留出最低生活保障金


IP属地:辽宁1楼2016-11-27 10:21回复
    可以被执行,但法院会留出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的财产和费用。


    2楼2016-11-2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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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IP属地:辽宁3楼2016-12-0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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