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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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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96更新时间:2016-11-29 ★★★
黑价〔2016〕230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放开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与高铁平行(起讫点开行高铁动车组列车)的道路客运班车票价;
(二)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三)殡葬延伸服务(告别厅租用服务除外)收费标准;
(四)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地热水销售价格;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
(六)海关监管仓库服务收费标准;
(七)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
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下放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管理:
(一)辖区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二)辖区内省属公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三、调整部分定价内容
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热力销售价格的具体定价内容为“辖区内供热出厂、销售价格”;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定价内容为“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定价内容为“辖区内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非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垄断性交易服务平台收费的具体定价内容为“垄断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的具体定价内容为“公立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价格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价格管理权限调整和下放及时落实到位,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要切实做好省级下放的政府定价项目管理工作。要强化信息收集和价格动态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省物价监管局。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提醒告诫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12-27 19:27回复
    楼主好人


    IP属地:甘肃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6-12-2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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