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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疋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简介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后于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着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
注释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绸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


1楼2017-07-30 00: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