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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国正,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人,电话18734918756。我实名举报右玉县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详情要从2016年10月20日晚上说起。
肇事逃逸,在公诉人员的授意下,成为投案自首
2016年10月20日晚上21时32分,一名外地人在路过右玉县迎宾北路时看到我父亲李明躺在路上,耳朵、鼻子流血,于是报警。正巧我家邻居路过,通知了我们。
当日22时35分许,右玉县新城镇派出所民警赶到右玉县人民医院,但我父亲病情危重,需紧急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救治,不能接受调查,案件暂时中止。
10月21日上午,我在派出所咨询情况并要求调取监控时,余警官答复:案发时右玉县新城镇北街小桥北的监控设备都是坏的,其它地方的监控也看不到事发地。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余警官和关警官前往事发地西南侧兴中超市(门上的监控正好能看到事发地)了解情况,但超市人员说:当晚因手机充电,拔开了监控电源,没有相关视频。余警官也打开监控记录查阅,未找到相关时间段记录。当日民警未发现有价值线索(事后我们了解到,兴中超市负责人和犯罪嫌疑人赵宝平为近亲属)。
后我大姐多次向新城镇派出所咨询案件进展情况并要求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均未果。
10月27日,我大姐在公安局找到右玉县公安局杨局长反映情况,杨局长认真听了经过后,随即联系了交警队大队长张日红,张队长接到电话后称:受害者不是死了么?杨局长当即给予批评并要求尽快调查。同日下午,右玉县交警队事故科王警官通知我母亲,要求她到事故科做相关笔录。之后案件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未调取任何监控。
10月30日,我大姐在事发周边寻找到一个和案件相关的视频监控(能够看到案发经过的的监控视频),并将此视频交给杨局长。杨局长要求交警队抽调人员专办此案。事故科姚队长及王警官经过两天的反复对比于11月3日成功锁定了肇事车辆,并怀疑赵宝平为肇事者,但并没有将其抓捕(我大姐全程参与调取监控、锁定肇事车辆、锁定肇事者、及督促抓捕肇事者)。
11月7日,我大姐再次前往交警队了解情况,张队长当着我大姐的面通知事故中队,要求抓人,约10时许事故中队姚队长面对我大姐、张队长、姚队长、韩队长及王警官,电话通知赵宝平,要求其到交警队。同日下午14时许,我大姐前往公安局告知杨局长案件破获,又于14时50分许赶到事故中队,肇事车辆已到事故中队,肇事嫌疑人已在审讯室,审讯期间,姚队长及王警官多次走出审讯室和我大姐沟通,当时赵宝平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约3小时后,姚队长、孟队长、王警官告知我大姐,赵宝平已认罪。在电话征求我大姐和我是否和解未果后,要求我们等待相关程序,之后会将其拘留。我大姐于18时30分许离开事故中队。当晚21时30分许,姚队长电话通知我大姐已将肇事者押送拘留所。
11月7日,右玉县交警大队给予肇事者赵宝平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11月18日,我父亲被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同日我将鉴定报告送至右玉县交警队事故中队。
2017年3月28日此案在右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开庭。刚开庭时,罪犯赵宝平在供述其犯罪环节时,法官问他在此期间有没有考虑过要投案自首,赵宝平供述如下:考虑过,在2016年11月7日上午,彻底想通了,同时和爱人及大哥说了撞人的经过,要回去自首,当天回到右玉县交警队事故科后,交警问他干什么事,他说是投案自首。
在开庭的举证环节,公诉人在读取的调查笔录显示,被告人赵宝平为2016年11月7日投案自首,我当庭提出异议,对事情真实经过做了简单陈述,同时用其哥哥(赵建平)的供述笔录中的事实对其无耻行径进行反驳。法官并未给出意见。在提供证据环节,检察院提供了我们拷贝的私人监控视频,并未提供侦破案件时所用的高清监控视频。我又将此高清监控视屏提供给法庭。案件审理至此,法庭及公诉人员一致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需右玉县交警队补充侦查,必要时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暂时休庭。
对于这个自首情节笔录的杜撰,我倍感震惊,与2016年11月10日朔州新闻网“头版头条”刊登的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连续破获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真实记录报道完全不一致。
2017年3月30日,我给右玉县交警队事故科韩队长打电话咨询笔录为什么是投案自首时,韩队长答复如下:我们让人家回来,人家也回来了,问人家什么人家都如实招供了,我们认为人家就是投案自首。
2017年4月21日,我大姐陪同律师去右玉县人民法院阅卷时,就证据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向右玉县公安局杨局长进行反映,杨局长当即电话联系右玉县交警队张日红队长,要求交警队还原事实真相。同日交警队事故科韩队长(韩志刚)与我大姐(李国霞)就笔录中投案自首的情节作了沟通,韩队长言辞强烈的回复说:笔录中的情况就是事实经过,不需要做任何解释。
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向右玉县检察院就右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当时我们全程参与案件侦破的过程及细节,同时向山西的相关媒体求助,媒体得知情况后,对案件进行关注(未报道)。在2017年5月3日的第二次庭审中,在媒体的关注下,右玉县交警队派姚队长(姚尚昆)出庭作证,同时出具了不构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姚队长对2016年11月7日的情况做了如实的陈述。
2017年5月3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我们发现相关部门竟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尿检和酒精检测,且2016年11月7日笔录中相关的签字民警笔记惊人一致,同时发现当日在审理案件的环节中并没有那个“韩志刚”,但笔录的签字中居然将其大名签在上面。
2017年5月18日,我收到右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各3份。右玉县人民法院对肇事者赵宝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2017年5月24日,我就本案中的量刑及证据环节向右玉县检察院提起抗诉,但右玉县检察院却认为判罚符合法律法规,不予抗诉。
案件刑事部分暂时落幕,但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我们遇到了重重阻力,这种阻力到底是来源于行贿受贿还是来源于某些特殊的政治人物的影响,以至于在调取相关监控视频都是困难重重,对于这种办案机构拖沓、不做为的行为是处于何种目的,这难道就是“为人民服务”?
归案后的第一份笔录中交警队的相关人员居然面对家属的督办串通罪犯伪造笔录。
公检法机关,到底是谁在不作为?是否存在腐败现象?
1、右玉县公安局新城镇派出所办案时为何故意拖沓,不作为。
现在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调取监控的重要性,我们的执法人员怎么就无动于衷呢?从2016年10月20日事发到2016年11月1日交警队调取监控,路程是那么的漫长,过程是那么的艰难。是执法机构“畏惧某些政治人物的权力”?还是“早已知道案件的真相,产生了不可告人勾当,故意拖沓,故意不作为,导致后期死无对证呢”?
我真是不知道右玉县公安局新城镇派出所调取那一段时间(事发于当晚20时50分--21时50分)的监控就真是那么困难?作为老百姓,作为受害者,我们不能不怀疑派出所故意不作为的目的。如果凡事都不需要调取监控,那么国家安装监控的意义何在?派出所存在的意义何在?如果当时积极调查,获知兴中超市与罪犯为近亲戚关系,那么是否存在包庇罪犯,故意删除监控证据的情节呢?在事发后的民用监控显示在21时48分许,有一辆轿车快速的开往事发地,然后快速的掉头行驶,但是因右玉县公安局新城镇派出所的不作为,导致最佳破案时间错过,不能将案件的其他包庇人员一并绳之以法。这样的拖沓、不作为难道是为了打击社会违反行为?难道是在为人民服务?
2.右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串通犯罪嫌疑人伪造笔录。(证据有2016年11月7日调查笔录照片、2016年11月10日朔州新闻网头版头条报道截屏、与韩志刚沟通时的电话录音2份。)
2016年11月7日姚队长电话传唤嫌疑人回交警队,在开始审讯的过程中,嫌疑人拒不认罪,但右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在众目睽睽之下扭曲事实,在笔录中没有一个关于传唤回来的字迹,没有前期拒不招供的相关询问记录,这难道不是事后串通所写?如果不是事后串通伪造证据,那为什么在媒体的关注下交警队才还原事实真相呢?人正不怕影子歪,右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是怕媒体曝光什么?相关的政治人物?还是行贿受贿?难怪罪犯在法庭上还厚颜无耻的说自己是投案自首。
在这份笔录中我们发现,相关人员的签字居然是同一个人的笔体,那么我们是否有必要行笔迹鉴定呢?
同时我们发现,在审讯当日,韩志刚队长一直就没有参与审讯,但在笔录中居然出现了韩志刚的名字。
基于以上疑点,我不禁要问问,当天一直是孟队长、姚队长和王警官参与的审问,要是在当时记录的话,根本就不会出现韩志刚的名字,说明笔录是后来串通后编纂的,并不是当时记录的。是谁如此大胆,居然当着我们受害人的面,当着朔州日报的刊登和全朔州人民的面再次的歪曲事实,是良心坏了?还是受到了某些政治人物的指使?还是收受他人贿赂?如果是受到某些政治人物的指使,那么这个掌权的人是谁?如果收受贿赂,那行贿之人又是谁?向何人行贿?行贿数额是多少?
3.右玉县检察院及法院为什么对疑点重重的案件只是要求补充侦查和出庭作证,对其违法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调查?
国家赋予了法院及检察院特殊的使命及权利,但我在此案件上我没有看到一丝法律的“尊严”,似乎看到了“权利”的无拘无束,视乎看到了“人来人往兼为利来的”丑恶,看到了“人性的泯灭,道德的沦陷”。
我父亲从事发至今整整经历了70多天的昏迷,两次大的手术及很多次小的手术,经历了无数次生死边缘的较量,任然是完全的依靠他人的生活,但对方至今没有一分钱的人道主义救助,我们已经是债台高筑,举步维艰。
但基于以上权衡,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罪犯及罪犯家属是那么的无情与冷酷,对生命及他人的健康是那么的不屑一顾,因为“他”有着完美无瑕的“法律”及“执法机关”的有力后盾。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感觉我就是个没有灵魂的肉躯,不知道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不敢相信我们“文字的规定”有什么意义,只是感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无奈与绝望。
李国正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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