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要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致使居民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给付居民的救助补偿金,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雷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
2、居家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中毒、氯气中毒、触电等事故;
3、溺水;
4、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主次干道两侧行道树发生树倒、劈叉、断枝、歪树、断根等造成的民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给付居民的救助补偿金;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的人员(不分户籍)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被保险人给付上述人员的抚恤救助补偿金,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政府应急救助。政府紧急处置火灾、爆炸等重大意外事故过程中,需要启动紧急救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
(四)旱灾饮水保障。县市区民政局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会商,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报灾系统上报旱灾信息,经保险人现场查勘、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确认后,由保险人对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员支付饮水救助补偿金。
(五)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组织、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传染病救助保险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医务人员在救治传染病患者的诊疗活动中遭受感染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恐怖活动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组织、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高空坠物伤人。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九)野生动物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受到野生动物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补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野生动物范围由被保险人根据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居民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进入野生动物保护区或者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依照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