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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颁行。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所编定的《唐律》成为唐朝的法典。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议》里之完美结合,使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唐律疏议》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唐高宗时下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绩、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广召解律人」,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五百○二条。后来又在律条的后面加上了注疏,由此合称《永徽律疏》。其后有唐一代再无更改,一直使用,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1楼2017-08-30 14: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