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论断一:娶县主的男子必须是正七品上的出身,而县主的儿子则从从八品上的官员开始做起。
正确论断:县主夫、子起步的散官官阶分别为正七品上、从八品上,而不是说从该品级的职事官做起。
理由:先来看看《唐六典》中关于唐朝叙阶之法的相关记载: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以资荫,有以秀孝,有以劳考,有除免而复叙者。而以亲戚就是指的皇亲国戚,在这其中关于县主夫、子的规定是娶县主,正七品上。县主子,从八品上叙。何为叙阶?就是按资历或功绩提升官吏的品级,叙的是官阶,而不是拥有具体行政权力的职事官的官职,要想做职事官,那必须要经过劳考合格后才能做。唐宋以前都是先授阶即散阶,而后根据阶来授职事官,职事官的官职可以比阶的品位高,也可以比阶的品位低,所以县主子凭母荫会得到一个从八品上的官阶,却不一定会有从八品上的职事官做,在劳考合格被授官时也有可能被授予低于从八品上的官职,当然也有可能被授予高于从八品上的官职,根据唐朝官员的薪资发放标准,当职事官的品级低于散官官阶时就按散官的待遇来发放工资。同理县主的丈夫也是如此。关于这一点,《唐会要》有段记载很能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