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第十二
何焱林
阎文
第十二 言墨子引书语今妄改释
一书有被引数处,虽微有增易,义则归一者,墨子之引仲虺之告于非命三篇是也。非命上篇仲虺之告曰:我闻于夏人矯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中篇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下篇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于下,帝式是增,用爽厥师。三处下文,墨子皆各从而释之曰:此言桀执有命,汤特非之曰丧师,曰阙师,曰爽师,此岂吉祥善事?而伪作古文者嫌与己不合,易之曰:式商受命,用爽阙师,孔安国传曰:爽,明也,用明其众,言为主也。不与墨子悖乎?夫以墨子引之之复如此,释之之确如此,而伪作者不又现露一破绽耶?
按:又有一书被引数处,虽小有同异,辞则甚古者,墨子引泰誓纣夷居一段是也。天志中篇云:纣越厥夷居,不肯事上帝,弃厥先神祇而不祀,乃曰:吾有命,无廖[亻鼻]务天下,天亦纵弃纣而不葆。非命上篇云:纣夷处不肯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无廖排屚,天亦纵之,弃而弗葆。非命中篇云纣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弃阙其先神而不祀也,曰我民有命,毋僇其务,天不亦弃,纵而不葆。今晚出古文于弃厥先神祗不祀,下增牺牲粢盛,既于凶盗二句,以合箕子之言,删去天亦纵弃纣而不葆一句,以便下接孟子书,岂墨子所见乃另一泰誓乎,亦可谓舛矣。
又按仲虺之诰又有四语,两见引左传,虽间倒置,辞则相合者,襄十四年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推亡固存,国之道也。襄三十年: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是也。晚出古文止缘上有佑贤辅德,显忠遂良,与下推亡固存皆四字句,亦去原文两者字,之字以相配,又以良亡韵协,遂易国之道也为邦乃其昌,亦韵协,此本无韵而忽韵,与后墨子本有韵而不韵,皆同一妄作。
又按:宣十二年隨武子曰: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云云。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兼弱也。汋曰:于铄王师,遵养时晦者,耆昧也。上引兼弱攻昧成语,次即引书、诗语以条释之,可见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各有所出,非如今同出仲虺之诰也。襄公传两引皆有者字、之字,今忽櫽括为一句,亦古人文之常。但未有本出一书,而错综割裂,如隨武子此等引法者。然则随武子既不妄,则晚出古文妄可知矣。
又按:今仲虺之诰非独误会用爽厥师,亦且误会式商受命。今文立政篇,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是言我周用商所受之命而奄甸万姓焉,非若仲虺之诰,竟贴上帝言,用商受王命,一代商兴,一商兴,其相反又有如此者。
阎谓:
一书有被引数处,虽微有增易,义则归一者,《墨子》之《引仲虺之告》于《非命》三篇是也。《非命》上篇《仲虺之告》曰:“我闻于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中篇《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下篇《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于下,帝式是增,用爽厥师。”
何按:
㈠余尝谓,前人引书,至少先秦人引书,往往凭记忆,因需要,不仅人引人殊,同一人引,也时引时殊,墨子于《非命》三篇,三引《仲虺之诰》,而三易其词,不仅文字有异,义亦有差,而阎以为义归一揆,读书不细,误矣!
①《非命》上,墨引作“《仲虺之告》 曰:‘我闻于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
“龚”,孙星衍以音近假为“用”,是。句之要在“帝伐之恶,用丧厥师。”
恶有疾,震怒意。伐有折损,抨击义,王充《论衡·问孔》:“伐孔子之说,何逆于礼。”又如“口诛笔伐”。天帝何能持干戈以伐?所谓伐,折损其禄、寿也。师:此处用作众,《尔雅》:“师,众也。”,句意为:天帝怒伐桀,使丧失其众。
②《非命》中,墨引作:“《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
要在“帝式是恶,用阙师。”
式,用也,以也。《大雅·桑柔》:“维此良人,作为式谷。”《箋》:“式,用也。”阙:少,乏。《左传·成十三年》:“又欲阙翦我公室。”意为“帝以是恶,空乏其众。”
③《非命》下墨引作:“《仲虺之诰》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于下,帝式是增,用爽厥师。’”
要在“帝式是增,用爽厥师。”
增借作憎,爽多用作明。《说文》:“爽,明也。”尤其《书》语,爽多作明。《书·牧誓》:“时甲子昧爽。”《书·大诰》:“爽邦由哲。”《书·康诰》:“爽惟民迪吉康。”句意谓:“帝以是憎(夏桀),使其众(爽)明白。”
同一篇书,同一事,却有三种不同表述,能是同一书所出?即使凭记忆引述,墨家后学整理墨经时亦当将其叙述统一。同一书,同一事,如此不同之叙述,不足作严肃学术资料。
阎以为《非命》三篇,墨子三引《仲虺之诰》文,除文字稍有不同,其义则一,实则并非如此。其上篇“用丧厥师”即使夏桀失其众,使夏桀渐失人心,只是开头。中篇“用阙师”,前进一步,使桀众叛亲离,尽失其民。下篇“用爽厥师”,即晓示其众,夏桀天命不再,天命另有攸归。义何能一!
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所谓天命,即是民命,即是民心。《非命》三篇,否定上天命定,而倡事在人为。然墨子也主张敬天事鬼,即以《非命》论桀之所以失众,因其矫称有天命,故帝恶,帝憎,龚丧厥师,用阙师,用爽厥师。何以墨子不引“式商受命,用爽厥师”?因此篇为《非命》,若承认“式商受命“,则商得天下,非为人谋,实在天命,违《非命》之旨。
㈡阎谓:
三处下文,《墨子》皆各从而释之曰:此言桀执有命,汤特非之曰丧师,曰阙师,曰爽师,此岂吉祥善事?而伪作古文者嫌与己不合,易之曰:“式商受命,用爽阙师。”孔安国传曰:“爽,明也,用明其众言为主也。”不与《墨子》悖乎?夫以《墨子》引之之复如此,释之之确如此,而伪作者不又现露一破绽耶?
何按:
阎氏此处耍了一点滑头,未完整引墨子之文,而是取其所需。今引如下:
于《非命》上,《墨子》曰:“此言汤之所以非桀之执有命也。”
于《非命》中,《墨子》曰:“此语夏王桀之执有命也,汤与仲虺共非之。”
于《非命》下,《墨子》曰:“昔者桀执有命而行,汤为《仲虺之告》以非之。”
须在意者,墨子所引《商书》篇名为《仲虺之诰》,诰为《书》体之一,诰上诰下皆可。如《周书·康诰》则王告康叔也,《康诰》以所告对象名。《周书·召诰》为召公告王,则《召诰》以作者名,《洛诰》者洛邑既定,周公告卜,史氏录之以告天下,等。但作者只一人或史家群体。
从《非命》上、尤其下篇“汤为《仲虺之诰》以非之”看,则《仲虺之诰》乃汤作以告仲虺。但从中篇“汤与仲虺共非之”看,作者当为汤与仲虺共作之,《书》无此体。姑以为有,篇名“仲虺之诰”,若告仲虺,则仲虺作书自告;若为告汤,汤亦作书自告,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非命》三篇,上下篇皆为汤言,惟中篇有汤及仲虺,其中只“恶”、“用阙师”为仲虺与汤共有版权,他皆汤版权。以作者立名,以所佔版权多少论值,文当称《汤诰》,不当称《仲虺之诰》,得非墨子或其门下误《汤诰》为《仲虺之诰》耶?
阎谓:“汤特非之曰丧师,曰阙师,曰爽师”,前已说明,曰“阙师”乃汤与仲虺共说,非汤专利,阎未读《非命》中篇耶?此非侵夺仲虺之版权乎?
三“师”之注,《墨子》未作说明,孔安国注,颖达疏,蔡沈集注,皆注爽为明,惟阎若璩以“三师”同义。前已叙述,墨三篇引《仲虺之诰》,义相牴牾,实乃墨家后学集先师之著时粗心之过,阎氏为找“证据”,以至急不择言,用阎氏常用字曰“笑”!
还是老话,若阎辑《书》,当取何者?三者尽取乎,抑……乎?
以上可见,非《仲虺之诰》抄墨子,而是墨子后学隐括《书》语“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用爽厥师。”而妄入先师之作,《墨子》被后人视作“粗朴”,其后学之过歟?
阎又按:《仲虺之诰》又有四语,两见引《左传》,虽间倒置,辞则相合者,襄十四年“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推亡固存,国之道也。”襄三十年“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是也。晚出古文止缘上有佑贤辅德,显忠遂良,与下推亡固存皆四字句,亦去原文两者字、之字以相配;又以良、亡韵协,遂易国之道也为邦乃其昌,亦韵协,此本无韵而忽韵,与后墨子本有韵而不韵,皆同一妄作。
何按:
阎氏所引,一出《左传·襄十四年》中行献子对晋侯问:“仲虺有言曰:‘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推亡固存,国之道也。’”
一出《左传·襄三十年》子皮云:“《仲虺之志》云:‘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
此两者皆史氏引人言。余前言,后人引书,意在明理,不在存史,往往人引人殊,此又一例。献子与子皮,言谈者当然只能以记忆引前人语,绝不会当面翻书,一一照念。
要回答阎氏之诘,须从当时语境出发。襄十四年,献子对晋侯问是在卫国发生内乱之时,其文有“晋侯问卫故于中行献子,问卫逐君当讨否?”才引出献子这一番话,临时对答,不可能翻书,也不必照本宣科,只须言其大要。故献子答如是。其时卫已立新君剽,故献子结语曰:“君其定卫以待时乎!”
襄三十年,郑国内乱,伯有嗜酒误政,且与子晰有宿怨,子晰伐之,故有子皮之言。
上所言卫、郑之乱,皆当政者昧而国弱,救败之不及,焉能言“佑贤辅德,显忠遂良”?襄30年为前543年,孔子生于前551年,时孔子8岁,子皮称《仲虺之志》,说明《书》其时或已有篇名。此名当然非孔子所拟,与今篇名略有不同。由此可得出两点结论。
㈠无论献子言,子皮言,皆及仲虺语,不是照本宣科,不可避免有语言之随意性及不确定性。如献子称仲虺有言,而子皮称《仲虺之志》,仲虺有言,言出何处,并未确指,或出于别篇,别书,而《仲虺之志》则为后之《仲虺之诰》,当无疑义。
㈡襄十四年称“亡者侮之,乱者取之”,“国之道也”;三十年则称“乱者取之,亡者侮之”,“国之利也”。一则顺序不同,且“道”与“利”,即在战国,义亦有别。如《孟子·梁惠王》上,开篇即谓:“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就儒者言,道即仁义,可见道、利有别。此可得出结论:除二人记忆有差,语言随意,所引文本一出卫,一出郑,亦或有差别。《书》经孔子、及门弟子、再传弟子整理,汉武帝时孔壁书,是当时所能见到最完备之《书》,《书》出孔壁,说明《书》确经孔子整理,孔颖达《尚书正义序》称:“(孔子)芟烦乱而翦浮辞,举宏纲而撮机要。”为不争之事实。故献子与子皮所引《书》,非孔子整理后之《书》,故不能以孔子未改之前文,要求孔改定后之《书》文,道理极简单,若以阎氏之纤芥必究,此句当从献子耶?从子皮耶?两者皆不从耶?如是,阎之引文自相矛盾。
前已论,献子、子皮所言,皆取乱侮亡之事,与德、忠、贤、良无关,不能推定献子,子皮所据本无德忠贤良之论。而德忠贤良乃儒者所倡,如孔子整理《书》不取“佑贤辅德,显忠遂良”,而只倡“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则孔学与纵横家之说,法家之论无别。故孔子整理后之《书》必有此二语,并置之句首。阎所谓“亦去原文两者字、之字以相配”原文是否如此姑无论,而为“芟烦乱而翦浮辞”所必须。阎以两不定之语,非孔子一定之言,逻辑上岂能立足?韵语《书》中多有,《虞书·益稷》即有“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孔子教弟子即称“小子何莫学乎诗”,即使《仲虺之诰》此诸句原非韵语,孔子整理《书》时,如何不能将其改为韵语而不损其愿意,令其琅琅上口?
阎又谓:“遂易国之道也为邦。”惜乎百诗生而过早,未知人有以“邦”、“国”论真伪,凡称国者皆汉人讳高祖刘邦之名而改,故皆汉后人作。则《左传》所引正入其彀中。“邦乃其昌”正说明《书经·仲虺之诰》为先秦之作。孔安国所献壁书及所传《尚书》未立于学官,未受当时朝廷严省,躲过改邦为国之劫。西汉刘歆整理《左传》上献,并立于学官,极有可能避高祖讳改邦为国。
阎又按:宣十二年隨武子曰:“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云云。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兼弱也。”《汋》曰:“于铄王师,遵养时晦者,耆昧也。”上引兼弱攻昧成语,次即引书诗语以条释之,可见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各有所出,非如今同出《仲虺之诰》也。襄公传两引皆有者字、之字,今忽櫽括为一句,亦古人文之常。但未有本出一书,而错综割裂如隨武子此等引法者,然则随武子既不妄,则晚出古文妄可知矣。
何按:此引自随武子对晋主帅说的一段话,时楚军正盛,楚治尚隆,未可即图,劝其待时而动。称“知难而退,军之善政也。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子姑整军而经武乎?
犹有弱而昧者,何必楚!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兼弱也。’《汋》曰:‘于铄王师,遵养时晦。’”
襄十二年,襄三十年引仲虺语见前,宣十二年为前597年,襄十二年为前560年,襄三十年为前543年,在宣十二年后37年或后54年,可谓时引时殊,尤非宣十二年隐括襄十二年与襄三十年之引语,而是襄十二年、三十年引语割裂宣十二年引语,阎论本末倒置。
随武子是对晋军主帅说话,首在谋敌之军,抑或兼有谋国,故武子言“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以下引仲虺之言“取乱侮亡”,兼弱也,及《鲁颂·酌》:“于铄王师,遵养时晦。”耆昧也。杜预注:“耆:致也,致讨于昧。”。此诗为赞颂武王伐商之诗,窃以为,《诗》“遵养时晦”,亦有“韬光养晦”之意,时机未熟,静观其变,畜势待发,以攻其昧。
阎称“兼弱攻昧”为成语,此成语当然不出于左氏,出于何书,随武子未明言,阎若璩不能指明。查一查先秦典籍,此句最早出于《仲虺之诰》。且“兼弱攻昧,取乱侮亡”是最佳匹配之偶语。“取乱侮亡”正好是“兼弱攻昧”最佳承续、发挥与解释。偶语排比,往往采用这种承续发展之形式。随武子不但于《仲虺之诰》寻句自释,亦用《鲁颂·酌》之句向荀林父说明攻昧之道。
阎此论又是一种有罪推定,即先认定《古文尚书》为伪,从而论定“兼弱攻昧”必出于别书。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阎百诗以成语“兼弱攻昧”当出于宣十二年前之何书?宣十二年为春秋之中前期,其时之书,数量不多,今之拥阎者以为呢?
阎称“墨子本有韵而不韵”,“本有韵”大约指《非命》上篇所引“布命于下,帝伐之恶”,中篇所引“布命于下,帝式之恶”两句,“下”、“恶”二字,古韵在鱼部,叶韵,下篇所引“我闻有夏人矫天命于下,帝式是增”无韵,三篇所引不仅文字有差,句式亦有差异,除上、中篇引文有两句有韵,下篇引文则无韵,整理者何所适从?即令阎百诗整理,何取何去?恐怕亦只能芟烦乱而翦浮辞了。
阎又按:今《仲虺之诰》非独误会“用爽厥师”,亦且误会“式商受命”。今文《立政》篇:“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是言我周用商所受之命而奄甸万姓焉,非若《仲虺之诰》,竟贴上帝言,用商受王命,一代商兴,一商兴,其相反又有如此者。
何按:“式商受命”二孔及蔡注皆如此,《立政》与《仲虺之诰》之用,并不矛盾。同一用词,放在不同语境中,意义便不同。
《仲虺之诰》:“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意为夏王(桀)有罪,诬罔上天,矫称上天旨意,布命于天下百姓。上帝不高兴,故以商受天命。
《立政》:“其在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乃惟庶习逸德之人,同于厥政,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暋同昏,受有昏德,乃与进用刑戮暴德之人同邦,与恶行缺德之人同政,帝钦行其罚。下三句蔡注谓:“用使我有周,有此诸夏,用商所受之命,而奄甸万姓焉。”二孔传、疏,略似。说亦通。如“乱臣”,可是乱臣贼子,也可是“能臣”
另,伻有令、使意,周人亦有继夏统之意。《说文》称:“受,相付也。从[爫下又],舟省声。”段注谓:“[爫下又]者自此言。受者自彼言。其爲相付一也。”故受即有授义。即我有夏(周),用商所授之天命,奄甸万姓。彼可用式商受命,此亦可用式商受命,商可用天所授之命伐夏而兴,周亦可用天所予商之天命伐商而兴,何矛盾之有?
阎谓:
又有一书被引数处,虽小有同异,辞则甚古者,墨子引泰誓纣夷居一段是也。天志中篇云:纣越厥夷居,不肯事上帝,弃厥先神祇而不祀,乃曰:吾有命,无廖[亻鼻]务天下,天亦纵弃纣而不葆。非命上篇云:纣夷处不肯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无廖排屚,天亦纵之弃而弗葆,非命中篇云:纣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弃阙其先神而不祀也,曰我民有命,毋僇其务,天不亦弃纵而不葆。今晚出古文于弃厥先神祗不祀下增牺牲粢盛,既于凶盗二句,以合箕子之言,删去天亦纵弃纣而不葆一句,以便下接孟子书,岂墨子所见乃另一泰誓乎,亦可谓舛矣。
何按:
《墨子·天志》中篇:“《太誓》之道之曰:‘纣越厥夷居,不肯事上帝,弃厥先神祗不祀,乃曰:吾有命。无廖[亻鼻]务天下。’天亦纵弃纣而不葆。”
廖通寥,空。或用着戮,努力。{亻鼻}或借作其。无廖{亻鼻}务天下,可释为没空管天下事,或不努力经营天下。
《墨子·非命》上篇:“《太誓》曰:‘纣夷处,不肯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无廖排漏。’天亦纵弃之而弗葆。”
禔为祇之讹。排漏二字不可解,或释为兵备。但纣征东夷,应有足够兵备,牧野之战,史称纣有兵七十万,足见其甚有兵备。漏为小事,无廖排漏,此句当为纣所说,即“吾民有命,没空管小事。”
《墨子·非命》中篇:“《太誓》之言然,曰:‘纣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弃阙其先神而不祀也,曰我民有命,毋僇其务。’天不亦弃纵而不葆。”
从此三段文字看,前面部份,差异较多,尤其《天志》中篇、《非命》中篇,皆漏“鬼神”二字,墨家事鬼,脱此二字,为一大疏忽。两篇或不在同一时间写成,或不是同一人写成,引《书》亦凭记忆,最后一句,一作“天亦纵弃纣而不葆”,一作“天亦纵弃之而不葆”一作“天不亦弃之而不葆”。文字差别较小,义则归一,括之,即“天弃纣不葆”,当非《太誓》之文,而是墨子论断。《泰誓》上、中、下皆言天命,其上篇即有“商罪贯盈,天命诛之”,既“天命诛之”,何能言葆?故不在历数纣“罔有悛心”后,再写“天亦纵弃之而弗葆。”
《墨子》所引三段文字,随意性太大,阎若辑《书》,当以何段入《太誓》?三段皆录,三段皆不取?换个说法,何者为真《太誓》之文。今《泰誓》之文,与《墨子》引文有异,自然而然。阎若璩以《墨子》随意所引之零章散句,而攻《书》堂堂之文,多见其不知量!
至于阎所说今《泰誓》“牺牲粢盛,既于凶盗”乃今泰誓所增,实乃臆测,阎氏何据而得此结论?此二句正说纣不祀其祖先到何种程度,不仅不行祭祀,其祭祀神灵、祖宗之牺牲粢盛亦任人盗窃,纣无视其祖宗已到何种程度。墨子引文,极不严谨,墨子不引,不等于原文无有。
何焱林
阎文
第十二 言墨子引书语今妄改释
一书有被引数处,虽微有增易,义则归一者,墨子之引仲虺之告于非命三篇是也。非命上篇仲虺之告曰:我闻于夏人矯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中篇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下篇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于下,帝式是增,用爽厥师。三处下文,墨子皆各从而释之曰:此言桀执有命,汤特非之曰丧师,曰阙师,曰爽师,此岂吉祥善事?而伪作古文者嫌与己不合,易之曰:式商受命,用爽阙师,孔安国传曰:爽,明也,用明其众,言为主也。不与墨子悖乎?夫以墨子引之之复如此,释之之确如此,而伪作者不又现露一破绽耶?
按:又有一书被引数处,虽小有同异,辞则甚古者,墨子引泰誓纣夷居一段是也。天志中篇云:纣越厥夷居,不肯事上帝,弃厥先神祇而不祀,乃曰:吾有命,无廖[亻鼻]务天下,天亦纵弃纣而不葆。非命上篇云:纣夷处不肯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无廖排屚,天亦纵之,弃而弗葆。非命中篇云纣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弃阙其先神而不祀也,曰我民有命,毋僇其务,天不亦弃,纵而不葆。今晚出古文于弃厥先神祗不祀,下增牺牲粢盛,既于凶盗二句,以合箕子之言,删去天亦纵弃纣而不葆一句,以便下接孟子书,岂墨子所见乃另一泰誓乎,亦可谓舛矣。
又按仲虺之诰又有四语,两见引左传,虽间倒置,辞则相合者,襄十四年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推亡固存,国之道也。襄三十年: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是也。晚出古文止缘上有佑贤辅德,显忠遂良,与下推亡固存皆四字句,亦去原文两者字,之字以相配,又以良亡韵协,遂易国之道也为邦乃其昌,亦韵协,此本无韵而忽韵,与后墨子本有韵而不韵,皆同一妄作。
又按:宣十二年隨武子曰: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云云。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兼弱也。汋曰:于铄王师,遵养时晦者,耆昧也。上引兼弱攻昧成语,次即引书、诗语以条释之,可见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各有所出,非如今同出仲虺之诰也。襄公传两引皆有者字、之字,今忽櫽括为一句,亦古人文之常。但未有本出一书,而错综割裂,如隨武子此等引法者。然则随武子既不妄,则晚出古文妄可知矣。
又按:今仲虺之诰非独误会用爽厥师,亦且误会式商受命。今文立政篇,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是言我周用商所受之命而奄甸万姓焉,非若仲虺之诰,竟贴上帝言,用商受王命,一代商兴,一商兴,其相反又有如此者。
阎谓:
一书有被引数处,虽微有增易,义则归一者,《墨子》之《引仲虺之告》于《非命》三篇是也。《非命》上篇《仲虺之告》曰:“我闻于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中篇《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下篇《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于下,帝式是增,用爽厥师。”
何按:
㈠余尝谓,前人引书,至少先秦人引书,往往凭记忆,因需要,不仅人引人殊,同一人引,也时引时殊,墨子于《非命》三篇,三引《仲虺之诰》,而三易其词,不仅文字有异,义亦有差,而阎以为义归一揆,读书不细,误矣!
①《非命》上,墨引作“《仲虺之告》 曰:‘我闻于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
“龚”,孙星衍以音近假为“用”,是。句之要在“帝伐之恶,用丧厥师。”
恶有疾,震怒意。伐有折损,抨击义,王充《论衡·问孔》:“伐孔子之说,何逆于礼。”又如“口诛笔伐”。天帝何能持干戈以伐?所谓伐,折损其禄、寿也。师:此处用作众,《尔雅》:“师,众也。”,句意为:天帝怒伐桀,使丧失其众。
②《非命》中,墨引作:“《仲虺之告》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阙师。’”
要在“帝式是恶,用阙师。”
式,用也,以也。《大雅·桑柔》:“维此良人,作为式谷。”《箋》:“式,用也。”阙:少,乏。《左传·成十三年》:“又欲阙翦我公室。”意为“帝以是恶,空乏其众。”
③《非命》下墨引作:“《仲虺之诰》曰:‘我闻有夏人矫天命于下,帝式是增,用爽厥师。’”
要在“帝式是增,用爽厥师。”
增借作憎,爽多用作明。《说文》:“爽,明也。”尤其《书》语,爽多作明。《书·牧誓》:“时甲子昧爽。”《书·大诰》:“爽邦由哲。”《书·康诰》:“爽惟民迪吉康。”句意谓:“帝以是憎(夏桀),使其众(爽)明白。”
同一篇书,同一事,却有三种不同表述,能是同一书所出?即使凭记忆引述,墨家后学整理墨经时亦当将其叙述统一。同一书,同一事,如此不同之叙述,不足作严肃学术资料。
阎以为《非命》三篇,墨子三引《仲虺之诰》文,除文字稍有不同,其义则一,实则并非如此。其上篇“用丧厥师”即使夏桀失其众,使夏桀渐失人心,只是开头。中篇“用阙师”,前进一步,使桀众叛亲离,尽失其民。下篇“用爽厥师”,即晓示其众,夏桀天命不再,天命另有攸归。义何能一!
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所谓天命,即是民命,即是民心。《非命》三篇,否定上天命定,而倡事在人为。然墨子也主张敬天事鬼,即以《非命》论桀之所以失众,因其矫称有天命,故帝恶,帝憎,龚丧厥师,用阙师,用爽厥师。何以墨子不引“式商受命,用爽厥师”?因此篇为《非命》,若承认“式商受命“,则商得天下,非为人谋,实在天命,违《非命》之旨。
㈡阎谓:
三处下文,《墨子》皆各从而释之曰:此言桀执有命,汤特非之曰丧师,曰阙师,曰爽师,此岂吉祥善事?而伪作古文者嫌与己不合,易之曰:“式商受命,用爽阙师。”孔安国传曰:“爽,明也,用明其众言为主也。”不与《墨子》悖乎?夫以《墨子》引之之复如此,释之之确如此,而伪作者不又现露一破绽耶?
何按:
阎氏此处耍了一点滑头,未完整引墨子之文,而是取其所需。今引如下:
于《非命》上,《墨子》曰:“此言汤之所以非桀之执有命也。”
于《非命》中,《墨子》曰:“此语夏王桀之执有命也,汤与仲虺共非之。”
于《非命》下,《墨子》曰:“昔者桀执有命而行,汤为《仲虺之告》以非之。”
须在意者,墨子所引《商书》篇名为《仲虺之诰》,诰为《书》体之一,诰上诰下皆可。如《周书·康诰》则王告康叔也,《康诰》以所告对象名。《周书·召诰》为召公告王,则《召诰》以作者名,《洛诰》者洛邑既定,周公告卜,史氏录之以告天下,等。但作者只一人或史家群体。
从《非命》上、尤其下篇“汤为《仲虺之诰》以非之”看,则《仲虺之诰》乃汤作以告仲虺。但从中篇“汤与仲虺共非之”看,作者当为汤与仲虺共作之,《书》无此体。姑以为有,篇名“仲虺之诰”,若告仲虺,则仲虺作书自告;若为告汤,汤亦作书自告,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非命》三篇,上下篇皆为汤言,惟中篇有汤及仲虺,其中只“恶”、“用阙师”为仲虺与汤共有版权,他皆汤版权。以作者立名,以所佔版权多少论值,文当称《汤诰》,不当称《仲虺之诰》,得非墨子或其门下误《汤诰》为《仲虺之诰》耶?
阎谓:“汤特非之曰丧师,曰阙师,曰爽师”,前已说明,曰“阙师”乃汤与仲虺共说,非汤专利,阎未读《非命》中篇耶?此非侵夺仲虺之版权乎?
三“师”之注,《墨子》未作说明,孔安国注,颖达疏,蔡沈集注,皆注爽为明,惟阎若璩以“三师”同义。前已叙述,墨三篇引《仲虺之诰》,义相牴牾,实乃墨家后学集先师之著时粗心之过,阎氏为找“证据”,以至急不择言,用阎氏常用字曰“笑”!
还是老话,若阎辑《书》,当取何者?三者尽取乎,抑……乎?
以上可见,非《仲虺之诰》抄墨子,而是墨子后学隐括《书》语“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用爽厥师。”而妄入先师之作,《墨子》被后人视作“粗朴”,其后学之过歟?
阎又按:《仲虺之诰》又有四语,两见引《左传》,虽间倒置,辞则相合者,襄十四年“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推亡固存,国之道也。”襄三十年“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是也。晚出古文止缘上有佑贤辅德,显忠遂良,与下推亡固存皆四字句,亦去原文两者字、之字以相配;又以良、亡韵协,遂易国之道也为邦乃其昌,亦韵协,此本无韵而忽韵,与后墨子本有韵而不韵,皆同一妄作。
何按:
阎氏所引,一出《左传·襄十四年》中行献子对晋侯问:“仲虺有言曰:‘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推亡固存,国之道也。’”
一出《左传·襄三十年》子皮云:“《仲虺之志》云:‘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
此两者皆史氏引人言。余前言,后人引书,意在明理,不在存史,往往人引人殊,此又一例。献子与子皮,言谈者当然只能以记忆引前人语,绝不会当面翻书,一一照念。
要回答阎氏之诘,须从当时语境出发。襄十四年,献子对晋侯问是在卫国发生内乱之时,其文有“晋侯问卫故于中行献子,问卫逐君当讨否?”才引出献子这一番话,临时对答,不可能翻书,也不必照本宣科,只须言其大要。故献子答如是。其时卫已立新君剽,故献子结语曰:“君其定卫以待时乎!”
襄三十年,郑国内乱,伯有嗜酒误政,且与子晰有宿怨,子晰伐之,故有子皮之言。
上所言卫、郑之乱,皆当政者昧而国弱,救败之不及,焉能言“佑贤辅德,显忠遂良”?襄30年为前543年,孔子生于前551年,时孔子8岁,子皮称《仲虺之志》,说明《书》其时或已有篇名。此名当然非孔子所拟,与今篇名略有不同。由此可得出两点结论。
㈠无论献子言,子皮言,皆及仲虺语,不是照本宣科,不可避免有语言之随意性及不确定性。如献子称仲虺有言,而子皮称《仲虺之志》,仲虺有言,言出何处,并未确指,或出于别篇,别书,而《仲虺之志》则为后之《仲虺之诰》,当无疑义。
㈡襄十四年称“亡者侮之,乱者取之”,“国之道也”;三十年则称“乱者取之,亡者侮之”,“国之利也”。一则顺序不同,且“道”与“利”,即在战国,义亦有别。如《孟子·梁惠王》上,开篇即谓:“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就儒者言,道即仁义,可见道、利有别。此可得出结论:除二人记忆有差,语言随意,所引文本一出卫,一出郑,亦或有差别。《书》经孔子、及门弟子、再传弟子整理,汉武帝时孔壁书,是当时所能见到最完备之《书》,《书》出孔壁,说明《书》确经孔子整理,孔颖达《尚书正义序》称:“(孔子)芟烦乱而翦浮辞,举宏纲而撮机要。”为不争之事实。故献子与子皮所引《书》,非孔子整理后之《书》,故不能以孔子未改之前文,要求孔改定后之《书》文,道理极简单,若以阎氏之纤芥必究,此句当从献子耶?从子皮耶?两者皆不从耶?如是,阎之引文自相矛盾。
前已论,献子、子皮所言,皆取乱侮亡之事,与德、忠、贤、良无关,不能推定献子,子皮所据本无德忠贤良之论。而德忠贤良乃儒者所倡,如孔子整理《书》不取“佑贤辅德,显忠遂良”,而只倡“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则孔学与纵横家之说,法家之论无别。故孔子整理后之《书》必有此二语,并置之句首。阎所谓“亦去原文两者字、之字以相配”原文是否如此姑无论,而为“芟烦乱而翦浮辞”所必须。阎以两不定之语,非孔子一定之言,逻辑上岂能立足?韵语《书》中多有,《虞书·益稷》即有“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孔子教弟子即称“小子何莫学乎诗”,即使《仲虺之诰》此诸句原非韵语,孔子整理《书》时,如何不能将其改为韵语而不损其愿意,令其琅琅上口?
阎又谓:“遂易国之道也为邦。”惜乎百诗生而过早,未知人有以“邦”、“国”论真伪,凡称国者皆汉人讳高祖刘邦之名而改,故皆汉后人作。则《左传》所引正入其彀中。“邦乃其昌”正说明《书经·仲虺之诰》为先秦之作。孔安国所献壁书及所传《尚书》未立于学官,未受当时朝廷严省,躲过改邦为国之劫。西汉刘歆整理《左传》上献,并立于学官,极有可能避高祖讳改邦为国。
阎又按:宣十二年隨武子曰:“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云云。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兼弱也。”《汋》曰:“于铄王师,遵养时晦者,耆昧也。”上引兼弱攻昧成语,次即引书诗语以条释之,可见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各有所出,非如今同出《仲虺之诰》也。襄公传两引皆有者字、之字,今忽櫽括为一句,亦古人文之常。但未有本出一书,而错综割裂如隨武子此等引法者,然则随武子既不妄,则晚出古文妄可知矣。
何按:此引自随武子对晋主帅说的一段话,时楚军正盛,楚治尚隆,未可即图,劝其待时而动。称“知难而退,军之善政也。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子姑整军而经武乎?
犹有弱而昧者,何必楚!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兼弱也。’《汋》曰:‘于铄王师,遵养时晦。’”
襄十二年,襄三十年引仲虺语见前,宣十二年为前597年,襄十二年为前560年,襄三十年为前543年,在宣十二年后37年或后54年,可谓时引时殊,尤非宣十二年隐括襄十二年与襄三十年之引语,而是襄十二年、三十年引语割裂宣十二年引语,阎论本末倒置。
随武子是对晋军主帅说话,首在谋敌之军,抑或兼有谋国,故武子言“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以下引仲虺之言“取乱侮亡”,兼弱也,及《鲁颂·酌》:“于铄王师,遵养时晦。”耆昧也。杜预注:“耆:致也,致讨于昧。”。此诗为赞颂武王伐商之诗,窃以为,《诗》“遵养时晦”,亦有“韬光养晦”之意,时机未熟,静观其变,畜势待发,以攻其昧。
阎称“兼弱攻昧”为成语,此成语当然不出于左氏,出于何书,随武子未明言,阎若璩不能指明。查一查先秦典籍,此句最早出于《仲虺之诰》。且“兼弱攻昧,取乱侮亡”是最佳匹配之偶语。“取乱侮亡”正好是“兼弱攻昧”最佳承续、发挥与解释。偶语排比,往往采用这种承续发展之形式。随武子不但于《仲虺之诰》寻句自释,亦用《鲁颂·酌》之句向荀林父说明攻昧之道。
阎此论又是一种有罪推定,即先认定《古文尚书》为伪,从而论定“兼弱攻昧”必出于别书。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阎百诗以成语“兼弱攻昧”当出于宣十二年前之何书?宣十二年为春秋之中前期,其时之书,数量不多,今之拥阎者以为呢?
阎称“墨子本有韵而不韵”,“本有韵”大约指《非命》上篇所引“布命于下,帝伐之恶”,中篇所引“布命于下,帝式之恶”两句,“下”、“恶”二字,古韵在鱼部,叶韵,下篇所引“我闻有夏人矫天命于下,帝式是增”无韵,三篇所引不仅文字有差,句式亦有差异,除上、中篇引文有两句有韵,下篇引文则无韵,整理者何所适从?即令阎百诗整理,何取何去?恐怕亦只能芟烦乱而翦浮辞了。
阎又按:今《仲虺之诰》非独误会“用爽厥师”,亦且误会“式商受命”。今文《立政》篇:“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是言我周用商所受之命而奄甸万姓焉,非若《仲虺之诰》,竟贴上帝言,用商受王命,一代商兴,一商兴,其相反又有如此者。
何按:“式商受命”二孔及蔡注皆如此,《立政》与《仲虺之诰》之用,并不矛盾。同一用词,放在不同语境中,意义便不同。
《仲虺之诰》:“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意为夏王(桀)有罪,诬罔上天,矫称上天旨意,布命于天下百姓。上帝不高兴,故以商受天命。
《立政》:“其在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乃惟庶习逸德之人,同于厥政,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暋同昏,受有昏德,乃与进用刑戮暴德之人同邦,与恶行缺德之人同政,帝钦行其罚。下三句蔡注谓:“用使我有周,有此诸夏,用商所受之命,而奄甸万姓焉。”二孔传、疏,略似。说亦通。如“乱臣”,可是乱臣贼子,也可是“能臣”
另,伻有令、使意,周人亦有继夏统之意。《说文》称:“受,相付也。从[爫下又],舟省声。”段注谓:“[爫下又]者自此言。受者自彼言。其爲相付一也。”故受即有授义。即我有夏(周),用商所授之天命,奄甸万姓。彼可用式商受命,此亦可用式商受命,商可用天所授之命伐夏而兴,周亦可用天所予商之天命伐商而兴,何矛盾之有?
阎谓:
又有一书被引数处,虽小有同异,辞则甚古者,墨子引泰誓纣夷居一段是也。天志中篇云:纣越厥夷居,不肯事上帝,弃厥先神祇而不祀,乃曰:吾有命,无廖[亻鼻]务天下,天亦纵弃纣而不葆。非命上篇云:纣夷处不肯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无廖排屚,天亦纵之弃而弗葆,非命中篇云:纣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弃阙其先神而不祀也,曰我民有命,毋僇其务,天不亦弃纵而不葆。今晚出古文于弃厥先神祗不祀下增牺牲粢盛,既于凶盗二句,以合箕子之言,删去天亦纵弃纣而不葆一句,以便下接孟子书,岂墨子所见乃另一泰誓乎,亦可谓舛矣。
何按:
《墨子·天志》中篇:“《太誓》之道之曰:‘纣越厥夷居,不肯事上帝,弃厥先神祗不祀,乃曰:吾有命。无廖[亻鼻]务天下。’天亦纵弃纣而不葆。”
廖通寥,空。或用着戮,努力。{亻鼻}或借作其。无廖{亻鼻}务天下,可释为没空管天下事,或不努力经营天下。
《墨子·非命》上篇:“《太誓》曰:‘纣夷处,不肯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无廖排漏。’天亦纵弃之而弗葆。”
禔为祇之讹。排漏二字不可解,或释为兵备。但纣征东夷,应有足够兵备,牧野之战,史称纣有兵七十万,足见其甚有兵备。漏为小事,无廖排漏,此句当为纣所说,即“吾民有命,没空管小事。”
《墨子·非命》中篇:“《太誓》之言然,曰:‘纣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弃阙其先神而不祀也,曰我民有命,毋僇其务。’天不亦弃纵而不葆。”
从此三段文字看,前面部份,差异较多,尤其《天志》中篇、《非命》中篇,皆漏“鬼神”二字,墨家事鬼,脱此二字,为一大疏忽。两篇或不在同一时间写成,或不是同一人写成,引《书》亦凭记忆,最后一句,一作“天亦纵弃纣而不葆”,一作“天亦纵弃之而不葆”一作“天不亦弃之而不葆”。文字差别较小,义则归一,括之,即“天弃纣不葆”,当非《太誓》之文,而是墨子论断。《泰誓》上、中、下皆言天命,其上篇即有“商罪贯盈,天命诛之”,既“天命诛之”,何能言葆?故不在历数纣“罔有悛心”后,再写“天亦纵弃之而弗葆。”
《墨子》所引三段文字,随意性太大,阎若辑《书》,当以何段入《太誓》?三段皆录,三段皆不取?换个说法,何者为真《太誓》之文。今《泰誓》之文,与《墨子》引文有异,自然而然。阎若璩以《墨子》随意所引之零章散句,而攻《书》堂堂之文,多见其不知量!
至于阎所说今《泰誓》“牺牲粢盛,既于凶盗”乃今泰誓所增,实乃臆测,阎氏何据而得此结论?此二句正说纣不祀其祖先到何种程度,不仅不行祭祀,其祭祀神灵、祖宗之牺牲粢盛亦任人盗窃,纣无视其祖宗已到何种程度。墨子引文,极不严谨,墨子不引,不等于原文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