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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门糗百】你与他讲法律他与你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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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吴法天
九年前,我曾经来过唐山。那段灰色的记忆我至今记忆犹新,所以当我再次踏上唐山时,心底的阴霾并没有随着今天灿烂的阳光和狂劲的风而烟消云散。
那年,我作为某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到唐山某区法院阅卷。第一次去,法官说,复印机坏了。我忍了。第二次去,法官又说,复印机坏了,我又忍了。第三次去,法官还说,复印机坏了,我再也忍不了,直接拿出从被告人家属那里借到的一部小型复印机,搁在法官办公桌上,说:“我自带了,可以印吧?”在法官的目瞪口呆中,我从容地复印完所有的案卷材料。
在给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我再次高估了某位法官的底线。她当着我们两位律师和家属的面收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说,七天后等回音吧。我等到第七天,给法官打电话,法官说,“我没收到过什么取保候审申请”。当时差点一口血喷出来,因为信任法官,根本没让她打收条,谁能猜到她会转身就抵赖不认呢?
这么多年过去了,这里的法制环境应该有所改善了吧?
早上十点,我们驱车赶到唐山某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按理说,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采取箱子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据说当地警方就是不让律师会见。我不信邪,按照规定提交了律师证、委托书和介绍信,三证齐全,不应该不让会见吧?须臾,我还是被告知不能会见,看守所说,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所涉罪名,根本就不属于需要公安机关批准才能会见的,所在阶段,也无需任何办案单位批准,那不让我会见的理由是什么呢?在我的再三坚持下,看守所负责人出具了某县公安局盖章的一份《情况说明》:“因涉嫌重特大贿赂犯罪”。在此前的刑拘或逮捕通知书中,从未提及有这样的罪名!而且,这种罪名,明明应该是检察院立案,怎么会由公安机关来批准?为什么在公安机关发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任何法律文书和通知中,从未出现这种罪名?如此一来,公安机关随便编造一个这样的理由,就可以在所有案件中阻止一切律师会见!
进一步了解到,所谓的重特大贿赂犯罪案件,当地检察机关早已停止立案,交由筹备中的当地监察委员会立案,不可能批准这一罪名,更不会让公安机关来通知。而当地公安机关,居然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本案的很多被告人,在送看守所之前,被羁押于各种宾馆。酒店,采取各种各样的非法取证!我被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顾刑事诉讼法的大胆妄为惊呆了。连起码的程序都不讲了吗?几个月来,竟然从未让一个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会见,他们成功地狙击了所有律师介入。
下午,我去某县检察院,试图与侦查监督科取得联系,让其纠正某县公安局的违法。但遗憾的是,等了很久,也没有找到侦监科的人负责。于是我们找到主管副检察长,希望他督促侦查监督科帮我们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副检察长给我们讲了一个意味深长的故事,他说,本地今年有一个案子,超过审限迟迟没有开庭,因为要等审委会要等院长要等上级法院的批示,并不是法官个人所能决定的。最后实在被逼得没办法了,给当事人出了一份材料,说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审结。“所谓的不可抗力,不是地震火山,也不是天灾人祸,”副检察长抽着烟斗,意味深长地说:“你应该知道,我们不可能实现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我们在实践中有时不得不那么做。”
后来,这位副检察长让我们去找一位办公室人员,让我们跟她谈,结果她打电话问了一下公安机关,得知对方确实不让我们会见,束手无策了,开始替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辩解。我们只能放弃说服一位早已站偏了立场的人,临走时我说了一句:“公安机关耍流氓,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再耍流氓了啊……”她恼了,悻悻地送客。最终,我们还是回到侦查监督科,提交了书面的《提请侦查监督申请》,希望可以有书面答复。
几年前,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我作为学者,是参加过有关草案提意见的。当时我觉得,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在新刑诉下应该会得到很好的保障。当时想得太简单了。如同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而言,非制度化的东西总是在抵制和消解正式的国家制度。今天的体验告诉我,你跟他讲法律,他会跟你耍流氓,他们总是试图把你拉到跟他们同等的层次,然后用丰富的无赖手段,打败你。


IP属地:云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2-06 03:09回复
    中国,我的中国,还在心中,在梦里。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12-0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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