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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的进来看看,电动车撞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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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甲开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前面一个女的低头过马路走到路中间突然低头转身往回走,没有观看有没有车低头撞到了我的电动车,本来我想在她身后过去的。这个交警队有监控视频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8-01-11 10:34回复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8-01-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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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复核了,说是划分的没毛病。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8-01-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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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不出有什么问题,事实清楚,认定准确。


        IP属地:广东4楼2018-01-1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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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判同责比较合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8-01-1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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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谁是曲丽华


            IP属地:河北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8-01-1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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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为什么不报警?对方当时可有什么同意和解的说辞?为什么三天之后人家才找到交警队


              IP属地:河北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8-01-1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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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5年12月5日8时10分许,长白环卫所保洁员刘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电动车检查路面清扫保洁情况。当其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南路长白三街西侧时,与步行至此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并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9000余元。后赵某的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右下肢伤残程度为十级。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所在工作单位长白环卫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且,赵某主张因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故二被告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赵某的损失,超出部分,再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予以分担。二被告对此意见不予认同。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确定赵某承担事故责任的25%,刘某承担事故责任的75%为宜。刘某所在工作单位即长白环卫所应对赵某损失的75%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长白环卫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本案中的电动车为什么成为了机动车? 小编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机动车系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该法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本案中,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章和违法事宜并实施行政处罚时凭借的依据。 那么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由于两轮电动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 此种情形并非电动车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隐含的逻辑内涵包括,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这一法定义务系投保义务人可控之事项,即投保人通过自力行为即可顺利履行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 同时,由于两轮电动车所有人先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意。所以,赵某要求二被告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8-01-1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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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鉴定为轻便摩托车 不必承担交强险限额下的赔偿责任 2017.01.19 14:20:48新浪司法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廖二在饮酒后驾驶电动车(被告廖大所有)在某国道碰撞到人行道上行走的原告林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廖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廖二所驾电动车事故前各灯光齐全,工作正常有效,制动系统技术状况、转向系统技术状况符合车辆使用有关规范要求,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即归属于机动车,廖二本人亦持有“E”机动车驾驶证。诉讼中,原告林某认为被告廖大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应与廖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被告廖二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电动车虽经鉴定属于轻便摩托车,但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保险公司不能为此类车辆办理交强险手续,故原告主张被告廖大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应承担保险过错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廖大将肇事轻便二轮摩托车交给具有驾驶资格的被告廖二驾驶,且车辆未存在缺陷,被告廖大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必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判令由被告廖二赔偿原告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官后语] 本案的重点在于“电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交强险限额下的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具有强制性。本案中,被告廖二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属于轻便摩托车,归属于机动车,依照法律规定该“电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对该车投保交强险。但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这类车辆不能上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被告廖大根本无法为该车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其其未投保交强险属客观不能,并无主观过错,不能按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故廖大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交强险限额下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廖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廖二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来自手机贴吧13楼2018-01-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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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呢?


                    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8-01-12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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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多快?


                      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8-02-0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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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报告写的事实清晰,没有啥异议啊?
                        你自己属于机动车,就不要强调电动车。
                        机动车行驶在路口避让行人,一点毛病没有。
                        因为你事后没报警自己破坏现场,所以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也没毛病。
                        行人因为未走斑马线摊个次责也没啥问题啊?


                        IP属地:黑龙江17楼2018-02-0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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