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离婚一案引发多个案件的黑幕
尊敬的上级法院和领导:
众所周知: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邯郸市邯山区法院从院长到法官,明显违法办案!由于一个离婚案件没有依法处理好引发多个案件,造成原告李桂英离婚后8年来多次起诉,多次申请执行。邯山区法院违法办案,暗箱操作猫腻多:
一、离婚案件
原告李桂英诉(原邯郸市丛台法院法官)被告李志远(原邯郸市复兴区公安局民警)离婚纠纷一案,因为原告是法官,本案由邯山区法院审理。
法官主持调解,胁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双方当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2011)邯山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同意将武安房屋过户给女儿李青铃;三、其他别无争议。 注:武安房屋是李志远父母养老房不是共有财产。
二、执行案件
李桂英三次申请执行:
第一次:在2011年9月李桂英申请执行立案后自己撤诉。
第二次:2011年11月25日又代理女儿李青铃申请执行,邯山区法院在2015年1月4日作出(2013)邯山执字第541号执行裁定。
(没有给被执行人李志远送达,也没有给李志远送达执行通知书。明显违法执行)。
邯山区法院在2015年1月22日,向武安市房管局签发(2013)邯山执字第5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关于李青铃与李志远离婚一案,(恶意伪造为女儿与父亲离婚。典型的伪造法律文书!目的是为了偷逃国家房产税等税款)(2011)邯山民初字第670号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远拒不履行义务,请协助将武安房屋过户给李青铃。”邯山区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在武安市报纸声明李志远房产证作废。李志远在2015年5月7日得知后,和其母亲曹秀珍当日向邯山区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审理后在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邯山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撤销(2013)邯山执字第54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李青铃没有提出异议。在2015年7月28日,该院作出(2013)执字第541-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李青铃的执行申请,本案不在执行。
注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明显违法执行,暗箱操作,违反规定将李志远列入失信名单,不但造成李志远名誉损害,还造成数万元经济损失。
第三次:李桂英为了得到武安房产目的,在2016年1月18日再次申请执行,邯山区法院违反规定受理立案,在2016年4月18日,该院作出(2016)冀0402执字1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志远将武安房产过户给李青铃,李志远不服提出异议,该院在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冀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2016)冀0402执字100号执行通知书,李桂英不服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在2016年9月27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冀04执复字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冀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发回邯山区法院重新审查。邯山区法院重新审查后在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冀04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再次裁定撤销(2016)冀0402执字100号执行通知书。本案不能执行。
万万没有想到邯山区法院在2017年10月14日,作出(2017)冀04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3)邯山执字第541-1号裁定,继续执行(2013)邯山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
(2017)冀0402民监2号裁定书,署名院长陈建军明,明显程序违法!本案立案时没有通知当事人李志远,明显侵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至今没有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志远,也没有给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李志远申请再审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法律公平公正何在?
三、李桂英离婚后多次起诉
1、原告李桂英第一次以民事侵权”由起诉。
在2013年3月9日,李桂英以民事侵权起诉,中华街明镜园2-2-1号房屋是李桂英单位集资房要求李志远搬出。
邯山区法院立案审理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在2014年4月30日,该院作出(2013)邯山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出个人物品,审判长是万文卿。李志远不服判决向邯郸市中级法院上诉。
邯郸市中级法院在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13)邯山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邯山区法院重审。审判长是梁国华。本案发回重申至今没有结果。
2、原告李桂英第二次确认财产为由起诉。
在2014年11月14日再次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苏曹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2)、依法确认明镜园房屋的使用权为原告享有;(3)、依法确认原告所列财产清单中所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由邯山区法院审理,在2015年4月19日,该院作出(2015)邯山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桂英的起诉。审判长是张金霞(女)。李桂英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法院。
邯郸市中级法院在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15)邯山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邯山区法院审理本案。审判长是陈建英。
邯山区法院在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4)邯山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华街明镜园2-2-1号房屋由李桂英使用;二、李志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搬出中华街明镜园2-2-1号房屋;三、驳回原告李桂英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苗冬梅。李志远不服本判决,在2017年12月18日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本案至今没有审理结果。
3、李桂英代理其女儿李青铃提起行政诉讼。
邯山区法院驳回李青铃执行申请后,武安市房管局给李志远重新办理了房产证。
李桂英代理原告李青铃向武安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志远的房产证。本案由涉县法院审理,李志远被列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该院在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冀0426行初字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武安市房管局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武安市武安镇字第201502303号房屋所有权证。该判决依据邯山区法院(2017)冀0402民监2号错误认定事实。被告、第三人不服,已经上诉至邯郸市中级法院。本案至今没有审理结果。
在2018年1月25日,李志远及代理人张步林到邯山区法院对民监2号一案申请再审,将再审申请书交给该院审监庭,至今没有答复结果。
综上所述,邯山区法院从院长到法官,明显违法办案,为什么偷偷摸摸办案?暗箱操作?他们的违法办案行为,损害公正司法形象!应当依法查处!
反映人:李志远 联系电话18931607277
张步林 联系电话13931064350
尊敬的上级法院和领导:
众所周知: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邯郸市邯山区法院从院长到法官,明显违法办案!由于一个离婚案件没有依法处理好引发多个案件,造成原告李桂英离婚后8年来多次起诉,多次申请执行。邯山区法院违法办案,暗箱操作猫腻多:
一、离婚案件
原告李桂英诉(原邯郸市丛台法院法官)被告李志远(原邯郸市复兴区公安局民警)离婚纠纷一案,因为原告是法官,本案由邯山区法院审理。
法官主持调解,胁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双方当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2011)邯山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同意将武安房屋过户给女儿李青铃;三、其他别无争议。 注:武安房屋是李志远父母养老房不是共有财产。
二、执行案件
李桂英三次申请执行:
第一次:在2011年9月李桂英申请执行立案后自己撤诉。
第二次:2011年11月25日又代理女儿李青铃申请执行,邯山区法院在2015年1月4日作出(2013)邯山执字第541号执行裁定。
(没有给被执行人李志远送达,也没有给李志远送达执行通知书。明显违法执行)。
邯山区法院在2015年1月22日,向武安市房管局签发(2013)邯山执字第5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关于李青铃与李志远离婚一案,(恶意伪造为女儿与父亲离婚。典型的伪造法律文书!目的是为了偷逃国家房产税等税款)(2011)邯山民初字第670号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远拒不履行义务,请协助将武安房屋过户给李青铃。”邯山区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在武安市报纸声明李志远房产证作废。李志远在2015年5月7日得知后,和其母亲曹秀珍当日向邯山区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审理后在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邯山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撤销(2013)邯山执字第54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李青铃没有提出异议。在2015年7月28日,该院作出(2013)执字第541-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李青铃的执行申请,本案不在执行。
注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明显违法执行,暗箱操作,违反规定将李志远列入失信名单,不但造成李志远名誉损害,还造成数万元经济损失。
第三次:李桂英为了得到武安房产目的,在2016年1月18日再次申请执行,邯山区法院违反规定受理立案,在2016年4月18日,该院作出(2016)冀0402执字1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志远将武安房产过户给李青铃,李志远不服提出异议,该院在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冀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2016)冀0402执字100号执行通知书,李桂英不服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在2016年9月27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冀04执复字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冀04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发回邯山区法院重新审查。邯山区法院重新审查后在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冀04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再次裁定撤销(2016)冀0402执字100号执行通知书。本案不能执行。
万万没有想到邯山区法院在2017年10月14日,作出(2017)冀04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3)邯山执字第541-1号裁定,继续执行(2013)邯山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
(2017)冀0402民监2号裁定书,署名院长陈建军明,明显程序违法!本案立案时没有通知当事人李志远,明显侵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至今没有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志远,也没有给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李志远申请再审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法律公平公正何在?
三、李桂英离婚后多次起诉
1、原告李桂英第一次以民事侵权”由起诉。
在2013年3月9日,李桂英以民事侵权起诉,中华街明镜园2-2-1号房屋是李桂英单位集资房要求李志远搬出。
邯山区法院立案审理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在2014年4月30日,该院作出(2013)邯山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出个人物品,审判长是万文卿。李志远不服判决向邯郸市中级法院上诉。
邯郸市中级法院在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13)邯山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邯山区法院重审。审判长是梁国华。本案发回重申至今没有结果。
2、原告李桂英第二次确认财产为由起诉。
在2014年11月14日再次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苏曹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2)、依法确认明镜园房屋的使用权为原告享有;(3)、依法确认原告所列财产清单中所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由邯山区法院审理,在2015年4月19日,该院作出(2015)邯山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桂英的起诉。审判长是张金霞(女)。李桂英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法院。
邯郸市中级法院在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15)邯山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邯山区法院审理本案。审判长是陈建英。
邯山区法院在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4)邯山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华街明镜园2-2-1号房屋由李桂英使用;二、李志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搬出中华街明镜园2-2-1号房屋;三、驳回原告李桂英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苗冬梅。李志远不服本判决,在2017年12月18日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本案至今没有审理结果。
3、李桂英代理其女儿李青铃提起行政诉讼。
邯山区法院驳回李青铃执行申请后,武安市房管局给李志远重新办理了房产证。
李桂英代理原告李青铃向武安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志远的房产证。本案由涉县法院审理,李志远被列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该院在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冀0426行初字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武安市房管局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武安市武安镇字第201502303号房屋所有权证。该判决依据邯山区法院(2017)冀0402民监2号错误认定事实。被告、第三人不服,已经上诉至邯郸市中级法院。本案至今没有审理结果。
在2018年1月25日,李志远及代理人张步林到邯山区法院对民监2号一案申请再审,将再审申请书交给该院审监庭,至今没有答复结果。
综上所述,邯山区法院从院长到法官,明显违法办案,为什么偷偷摸摸办案?暗箱操作?他们的违法办案行为,损害公正司法形象!应当依法查处!
反映人:李志远 联系电话18931607277
张步林 联系电话1393106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