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唐长安城里难道有奴隶?
是的,有,还不少呢,大约占唐长安城人口总数的20%至25%。
不是说中国早就脱离奴隶社会了吗?怎么唐代冒出了如此之多的奴隶?难道中国的唐代仍处于奴隶社会?
呵,且莫着急,容我略作分辩:第一,在时代划分上,我赞同自西周起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第二,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从事社会生产的方式不同,即主要不是通过强制性的奴隶劳动方式,不以奴隶为主要社会生产力,而是以自耕农、即小农生产方式从事生产了。第三,但是,脱离了奴隶社会的中国仍存在大量奴隶,不仅封建社会如此,皇权社会也依然如此,只是不再扮演从事社会生产的主要角色罢了。第四,唐长安城存在大量奴隶人口,是皇权社会的奴隶高峰期,也是这个城市的重要特色与侧面。因为这层缘故,所以不能忽略,也无可回避。
与士人共生的奴婢
唐长安城,是以士人为主要居民的城市。士人位居皇权社会的上层,读书做官而不事生产,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凡事离不开人家侍候。侍候他们的是什么人?奴婢。从这种意义上说,奴婢是与士人共生的社会群体。
士人的生活一天也离不开奴婢,没有奴婢们料理家务、劈柴生火、做饭洗衣、打扫庭院、鞍前马后随从侍候,他们的生活会立即陷于瘫痪。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说奴婢“依附”士人存在呢?
原因很简单:《唐律》明确规定:“奴婢**,律比畜产”。奴婢是士人的财产,和牛马牲畜一样,必须依附于主人而存在。
唐代户籍按社会职业把居民划分为士、农、工、商四类,并不包括奴婢。也就是说,奴婢并不是一种职业门类的划分,并非社会服务行业人员,而是与士、农、工、商不能平起平坐相提并论的人。唐代等级制度先把人划分为“良”与“贱”两大类:“良”, 也称“良人”、“良口”,包括士、农、工、商及僧尼等;“贱”,也称“**”、“贱口”,是身处社会最底层,饱受压迫欺凌,毫无人格尊严,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只能如牛马一般依附于士人阶层存在。
唐代奴隶阶层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除了奴婢外,还包括官户、杂户、部曲等。杂户是因前代犯罪而没官、散配诸司驱使的官奴;官户是蕃户的总称,即前代配隶人户或本朝配没的少数民族战俘人户;部曲是被主人“放免”之后,仍留在主人家效力使役的奴婢。这些人的身份虽有细微区别,但均属“**”。例如,部曲,是奴婢被主人放免后获得的身份,既然说“放免”,放开、免除原先的奴婢身份了,怎么还是与奴婢同类呢?这也算得一种中国特色,大概和“摘帽右派”的意思约略相似,凡中国人都能心领神会。反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部曲“与良人有殊”,仍不能算良人。在户口帐籍上,部曲与奴婢依然都算“贱口”;在户口登记上,也把部曲与奴婢集中登记在良人之后;与奴婢的不同之处是,奴婢有名无姓,部曲有名有姓。说到底,仍和奴婢差不多。
在隋唐长安城里,稍有身份的人家普遍畜养奴婢。所以,政府在分配宅基地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据《通典》记载:隋代规定“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唐代是“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田之限。”
奴婢、部曲,官户、杂户,都是唐代的法律规范用语。民间对他们的称呼还有其他种种,如家童、家仆、婢仆、僮奴、婢妾、青衣、苍头、厮养、奴仆、仆贱、仆隶、贱隶、仆厮、家人等等。其中,有的称呼较明白,如苍头、青衣,完全是奴婢的同义词;也有的称呼较含糊,如家仆、僮仆、奴仆、厮养等,多半是指奴婢,但有时也指具有“良人”地位却依附于士人家庭的佣人;还有的称呼更含糊,如家人,既可指奴婢,也可指家中任何人,甚至指妻儿老少,显得挺人性化、对奴婢挺抬举的。但不管怎么叫,奴婢仍是奴婢,他们的法律地位是改变不了的。
明明大家都是人,怎么能把奴婢分出来呢?欧洲罗马人的办法很直截了当,在奴隶脸上烙上印记就是了。中国人却喜欢温文尔雅,不搞那一套。唐代依靠的是严格的籍帐制度,兵有兵籍,民有民籍,匠有匠籍,奴有奴籍。官奴婢、官户的名籍由各司编造,“每至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年春天制表上报,冬天核查点验,有板有眼,毫不含糊。寺观的奴婢、部曲名册,则附于僧尼籍与道士籍之后。民户的奴婢、部曲登录于自报的手实与各县编造的户籍及九等定簿等。无论寺观或民户,奴婢、部曲的除附增减手续均极其严格,奴婢因死亡除名要有5个证明人签字画押,经政府验实后方能削籍,从奴婢名册中删除。买卖奴婢要集保人,立市券,申牒除附,保人必须有5个,以核实、证明所买卖奴婢的身份不假,还要由奴婢本人在市券上签字划押,“承贱不虚”。官民僧道出门远行要携带州县有关部门签发的“过所”(通行证),如要携带奴婢、部曲同行,必须在过所上载明所带奴婢、部曲的名年、来历,并附录买卖奴婢时所立文券的抄件,五保(5名保人)与里正也须证明其所带奴婢“并非寒盗诓诱之色”。《唐律》规定:奴婢名籍户册,“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呈于州,州呈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公私良贱一周知之。”有户籍、手实、九等定簿可以互相核查的籍帐登录在案,而且在户部保存27年之久,奴婢们纵有天大神通,能逃脱它的控制么?
是的,有,还不少呢,大约占唐长安城人口总数的20%至25%。
不是说中国早就脱离奴隶社会了吗?怎么唐代冒出了如此之多的奴隶?难道中国的唐代仍处于奴隶社会?
呵,且莫着急,容我略作分辩:第一,在时代划分上,我赞同自西周起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第二,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从事社会生产的方式不同,即主要不是通过强制性的奴隶劳动方式,不以奴隶为主要社会生产力,而是以自耕农、即小农生产方式从事生产了。第三,但是,脱离了奴隶社会的中国仍存在大量奴隶,不仅封建社会如此,皇权社会也依然如此,只是不再扮演从事社会生产的主要角色罢了。第四,唐长安城存在大量奴隶人口,是皇权社会的奴隶高峰期,也是这个城市的重要特色与侧面。因为这层缘故,所以不能忽略,也无可回避。
与士人共生的奴婢
唐长安城,是以士人为主要居民的城市。士人位居皇权社会的上层,读书做官而不事生产,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凡事离不开人家侍候。侍候他们的是什么人?奴婢。从这种意义上说,奴婢是与士人共生的社会群体。
士人的生活一天也离不开奴婢,没有奴婢们料理家务、劈柴生火、做饭洗衣、打扫庭院、鞍前马后随从侍候,他们的生活会立即陷于瘫痪。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说奴婢“依附”士人存在呢?
原因很简单:《唐律》明确规定:“奴婢**,律比畜产”。奴婢是士人的财产,和牛马牲畜一样,必须依附于主人而存在。
唐代户籍按社会职业把居民划分为士、农、工、商四类,并不包括奴婢。也就是说,奴婢并不是一种职业门类的划分,并非社会服务行业人员,而是与士、农、工、商不能平起平坐相提并论的人。唐代等级制度先把人划分为“良”与“贱”两大类:“良”, 也称“良人”、“良口”,包括士、农、工、商及僧尼等;“贱”,也称“**”、“贱口”,是身处社会最底层,饱受压迫欺凌,毫无人格尊严,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只能如牛马一般依附于士人阶层存在。
唐代奴隶阶层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除了奴婢外,还包括官户、杂户、部曲等。杂户是因前代犯罪而没官、散配诸司驱使的官奴;官户是蕃户的总称,即前代配隶人户或本朝配没的少数民族战俘人户;部曲是被主人“放免”之后,仍留在主人家效力使役的奴婢。这些人的身份虽有细微区别,但均属“**”。例如,部曲,是奴婢被主人放免后获得的身份,既然说“放免”,放开、免除原先的奴婢身份了,怎么还是与奴婢同类呢?这也算得一种中国特色,大概和“摘帽右派”的意思约略相似,凡中国人都能心领神会。反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部曲“与良人有殊”,仍不能算良人。在户口帐籍上,部曲与奴婢依然都算“贱口”;在户口登记上,也把部曲与奴婢集中登记在良人之后;与奴婢的不同之处是,奴婢有名无姓,部曲有名有姓。说到底,仍和奴婢差不多。
在隋唐长安城里,稍有身份的人家普遍畜养奴婢。所以,政府在分配宅基地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据《通典》记载:隋代规定“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唐代是“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田之限。”
奴婢、部曲,官户、杂户,都是唐代的法律规范用语。民间对他们的称呼还有其他种种,如家童、家仆、婢仆、僮奴、婢妾、青衣、苍头、厮养、奴仆、仆贱、仆隶、贱隶、仆厮、家人等等。其中,有的称呼较明白,如苍头、青衣,完全是奴婢的同义词;也有的称呼较含糊,如家仆、僮仆、奴仆、厮养等,多半是指奴婢,但有时也指具有“良人”地位却依附于士人家庭的佣人;还有的称呼更含糊,如家人,既可指奴婢,也可指家中任何人,甚至指妻儿老少,显得挺人性化、对奴婢挺抬举的。但不管怎么叫,奴婢仍是奴婢,他们的法律地位是改变不了的。
明明大家都是人,怎么能把奴婢分出来呢?欧洲罗马人的办法很直截了当,在奴隶脸上烙上印记就是了。中国人却喜欢温文尔雅,不搞那一套。唐代依靠的是严格的籍帐制度,兵有兵籍,民有民籍,匠有匠籍,奴有奴籍。官奴婢、官户的名籍由各司编造,“每至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年春天制表上报,冬天核查点验,有板有眼,毫不含糊。寺观的奴婢、部曲名册,则附于僧尼籍与道士籍之后。民户的奴婢、部曲登录于自报的手实与各县编造的户籍及九等定簿等。无论寺观或民户,奴婢、部曲的除附增减手续均极其严格,奴婢因死亡除名要有5个证明人签字画押,经政府验实后方能削籍,从奴婢名册中删除。买卖奴婢要集保人,立市券,申牒除附,保人必须有5个,以核实、证明所买卖奴婢的身份不假,还要由奴婢本人在市券上签字划押,“承贱不虚”。官民僧道出门远行要携带州县有关部门签发的“过所”(通行证),如要携带奴婢、部曲同行,必须在过所上载明所带奴婢、部曲的名年、来历,并附录买卖奴婢时所立文券的抄件,五保(5名保人)与里正也须证明其所带奴婢“并非寒盗诓诱之色”。《唐律》规定:奴婢名籍户册,“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呈于州,州呈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公私良贱一周知之。”有户籍、手实、九等定簿可以互相核查的籍帐登录在案,而且在户部保存27年之久,奴婢们纵有天大神通,能逃脱它的控制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