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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学术界有关于唐朝是中国奴隶制发展顶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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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春梅狐狸


1楼2018-04-16 20:20回复
    奴隶?唐长安城里难道有奴隶?
    是的,有,还不少呢,大约占唐长安城人口总数的20%至25%。
    不是说中国早就脱离奴隶社会了吗?怎么唐代冒出了如此之多的奴隶?难道中国的唐代仍处于奴隶社会?
    呵,且莫着急,容我略作分辩:第一,在时代划分上,我赞同自西周起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第二,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从事社会生产的方式不同,即主要不是通过强制性的奴隶劳动方式,不以奴隶为主要社会生产力,而是以自耕农、即小农生产方式从事生产了。第三,但是,脱离了奴隶社会的中国仍存在大量奴隶,不仅封建社会如此,皇权社会也依然如此,只是不再扮演从事社会生产的主要角色罢了。第四,唐长安城存在大量奴隶人口,是皇权社会的奴隶高峰期,也是这个城市的重要特色与侧面。因为这层缘故,所以不能忽略,也无可回避。
    与士人共生的奴婢
    唐长安城,是以士人为主要居民的城市。士人位居皇权社会的上层,读书做官而不事生产,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凡事离不开人家侍候。侍候他们的是什么人?奴婢。从这种意义上说,奴婢是与士人共生的社会群体。
    士人的生活一天也离不开奴婢,没有奴婢们料理家务、劈柴生火、做饭洗衣、打扫庭院、鞍前马后随从侍候,他们的生活会立即陷于瘫痪。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说奴婢“依附”士人存在呢?
    原因很简单:《唐律》明确规定:“奴婢**,律比畜产”。奴婢是士人的财产,和牛马牲畜一样,必须依附于主人而存在。
    唐代户籍按社会职业把居民划分为士、农、工、商四类,并不包括奴婢。也就是说,奴婢并不是一种职业门类的划分,并非社会服务行业人员,而是与士、农、工、商不能平起平坐相提并论的人。唐代等级制度先把人划分为“良”与“贱”两大类:“良”, 也称“良人”、“良口”,包括士、农、工、商及僧尼等;“贱”,也称“**”、“贱口”,是身处社会最底层,饱受压迫欺凌,毫无人格尊严,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只能如牛马一般依附于士人阶层存在。
    唐代奴隶阶层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除了奴婢外,还包括官户、杂户、部曲等。杂户是因前代犯罪而没官、散配诸司驱使的官奴;官户是蕃户的总称,即前代配隶人户或本朝配没的少数民族战俘人户;部曲是被主人“放免”之后,仍留在主人家效力使役的奴婢。这些人的身份虽有细微区别,但均属“**”。例如,部曲,是奴婢被主人放免后获得的身份,既然说“放免”,放开、免除原先的奴婢身份了,怎么还是与奴婢同类呢?这也算得一种中国特色,大概和“摘帽右派”的意思约略相似,凡中国人都能心领神会。反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部曲“与良人有殊”,仍不能算良人。在户口帐籍上,部曲与奴婢依然都算“贱口”;在户口登记上,也把部曲与奴婢集中登记在良人之后;与奴婢的不同之处是,奴婢有名无姓,部曲有名有姓。说到底,仍和奴婢差不多。
    在隋唐长安城里,稍有身份的人家普遍畜养奴婢。所以,政府在分配宅基地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据《通典》记载:隋代规定“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唐代是“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田之限。”
    奴婢、部曲,官户、杂户,都是唐代的法律规范用语。民间对他们的称呼还有其他种种,如家童、家仆、婢仆、僮奴、婢妾、青衣、苍头、厮养、奴仆、仆贱、仆隶、贱隶、仆厮、家人等等。其中,有的称呼较明白,如苍头、青衣,完全是奴婢的同义词;也有的称呼较含糊,如家仆、僮仆、奴仆、厮养等,多半是指奴婢,但有时也指具有“良人”地位却依附于士人家庭的佣人;还有的称呼更含糊,如家人,既可指奴婢,也可指家中任何人,甚至指妻儿老少,显得挺人性化、对奴婢挺抬举的。但不管怎么叫,奴婢仍是奴婢,他们的法律地位是改变不了的。
    明明大家都是人,怎么能把奴婢分出来呢?欧洲罗马人的办法很直截了当,在奴隶脸上烙上印记就是了。中国人却喜欢温文尔雅,不搞那一套。唐代依靠的是严格的籍帐制度,兵有兵籍,民有民籍,匠有匠籍,奴有奴籍。官奴婢、官户的名籍由各司编造,“每至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年春天制表上报,冬天核查点验,有板有眼,毫不含糊。寺观的奴婢、部曲名册,则附于僧尼籍与道士籍之后。民户的奴婢、部曲登录于自报的手实与各县编造的户籍及九等定簿等。无论寺观或民户,奴婢、部曲的除附增减手续均极其严格,奴婢因死亡除名要有5个证明人签字画押,经政府验实后方能削籍,从奴婢名册中删除。买卖奴婢要集保人,立市券,申牒除附,保人必须有5个,以核实、证明所买卖奴婢的身份不假,还要由奴婢本人在市券上签字划押,“承贱不虚”。官民僧道出门远行要携带州县有关部门签发的“过所”(通行证),如要携带奴婢、部曲同行,必须在过所上载明所带奴婢、部曲的名年、来历,并附录买卖奴婢时所立文券的抄件,五保(5名保人)与里正也须证明其所带奴婢“并非寒盗诓诱之色”。《唐律》规定:奴婢名籍户册,“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呈于州,州呈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公私良贱一周知之。”有户籍、手实、九等定簿可以互相核查的籍帐登录在案,而且在户部保存27年之久,奴婢们纵有天大神通,能逃脱它的控制么?


    2楼2018-04-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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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唐代各种人户的法律地位,均以律令为定;各种人等的法律法定身份,均以帐籍为定。凡是隶名奴籍而又没有放免者,不管其主人对他的态度如何,不管如何受到信任重用,终究仍是奴婢,一旦失宠,仍将被鬻卖,受苔罚,乃至杖杀。
      长安城的三种奴婢
      唐长安城里的奴婢,按其所属关系不同,大致可分为官奴婢、私奴婢及僧院净人三种。
      官奴婢,即所有权属于官府的奴婢,由尚书省的刑部都官总负监管之责,如发生有关奴婢的诉讼事宜,也一律由都官处理。唐代官府的各种劳役,包括官府手工业以及属于司农寺管辖的官田中的农业生产劳动,一般均由官奴婢承担。唐律规定,凡官奴婢“有技艺”的,按其所能而配于诸司服役;妇人工巧的入于掖庭;其余没有专门技能的隶属于司农寺。据《唐六典·刑部都官》载:“凡初配无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由司农寺负责官奴婢的调配使用,都官负责监管,而诸行宫监牧等部门所属的奴婢,也均由司农寺分配调拨。
      私奴婢,即所有权属于私人的奴婢。奴婢是一种财产。凡是当了官的,家里必有奴婢。官当得越大,家里奴婢越多。奴婢数量的多少,成为财产多少的标志,因而在王公贵族、显宦达官、巨族豪富中,出现广蓄奴婢,以为资财,务求其盛,竞侈斗富的现象。如唐代名宦郭子仪,史载其“家人三千,相出入者不知其居”.郭子仪有八子、七女、数十诸孙与妻妾若干,满打满算也不上百人,这里所说的“家人”,主要是他家中的奴婢部曲。皇帝也经常赐予官员奴婢,如唐高祖李渊一次就赐给武则天的父亲奴婢300人。官员韦公干家中,仅女奴就有400人之多。奴婢的身影在各种唐人笔记里经常出现,士人出外总要带奴仆随行,否则会显得有失身份。《开元天宝遗事·看花马》称:“长安侠少,每至春时,结朋联党,各置矮马,饰以锦鞯金络,并辔于花树下,往来使仆从执酒皿而随之,遇好囿则驻马而饮。”还有一种纯娱乐性的奴婢,供贵族、官僚和富豪戏弄、玩狎或充当装饰品而存在。有的奴婢在出卖时,要将其绣衣丝履装扮起来引人注目,这说明被当作主人玩狎物或装饰品的奴婢是要靠姿色而获得新买主的。这种奴婢为数也不少。如《旧唐书·恒山王承乾传》:“恒山王承乾……常命户奴数十百人专习伎乐,学胡人椎髻,剪彩为舞衣,寻橦跳剑,昼夜不绝,鼓角之声,日闻于外。”不过,对于一般官员来说,蓄养奴婢的用途主要仍是料理家务与仆役随从。政府给官员在郊区分配有职分田与永业田,也有的官员让奴仆为他们种田务农,但效果不甚理想,后来又多把田地租佃给农民了。把奴婢放在眼皮底下,整天监视指拨着干活,还是挺管用的。
      僧院净人,即所有权属于僧院或道观的奴婢。唐代的僧院道观里均蓄养大量奴婢。唐武宗时裁撤寺院4600多所,还俗僧尼26万余人,收归僧院奴婢15万余人。由此推算,僧人与奴婢的比例超过2比1,平均每座寺院约有奴婢20余人。唐宣宗时长安有佛教寺院91所,道观16所,波斯寺2所,胡祆寺4所,按这一比例估算,应有奴婢3000人左右。因佛教内律禁止蓄养奴婢,寺院文书变通了一下,把奴婢改称为“净人”,世俗遂也沿用这一名称。佛教寺院与道教观院无不拥有大量田产,需要有人耕种土地、饲养禽畜。于是,崇信宗教的皇帝、官员们纷纷给寺院赏赐、施舍奴婢。据《续高僧传》记载,隋开皇年间,晋王杨广赐京城清禅寺寺户七十有余。隋末唐初,清禅寺声称“寺皆净人,无可役者”,可见杨广所赐的寺户,其实就是净人,即奴婢。《唐长安西明寺塔碑》也说,唐贞观十九年,唐太宗赐该寺“净人百房”。奴婢、部曲进入寺院成为净人,法律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唐《祠部格》有规定:“私家部曲、奴婢等,不得入道,如别敕许出家后犯还俗者,追归旧主,各依本色。”这里说的虽是道士僧尼还俗的处理原则,没有直接说到净人,但“各依本色”的原则对寺院道观中的一切人等自然同样适用。
      他们为何沦落为奴?
      沦落为奴婢的人的命运是怎样造成的?换句话说,他们来源于哪里?
      无论中国或外国,古代都有过奴隶,都曾经历奴隶社会。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从动物世界带来弱肉强食的野蛮兽性,带来动物世界天然的丛林法则。越是远古,人类残留的兽性越多。远古部落之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照例用暴力战争的形式解决。在生产力极度落后的时期,往往以失败一方被杀戮驱逐而告终。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人们发现俘获敌方俘虏后,让他们存活下来虽然要给饭吃,但可以让他们像牛马般干活,而且两者相抵有所赢余,这些人就被留下来成为奴隶了。人类社会从此进入奴隶社会。
      但经历了长期的奴隶社会后,人们发现,奴隶们不会好好给你干活,他们会以消极怠工、毁坏工具等种种方式反抗,奴隶制生产效率极其低下;更重要的是,谁也不愿成为奴隶,包括自己在内,然而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一旦战争失败,自己也会成为人家的奴隶了。于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替代了奴隶社会。人们达成了社会契约,奴隶制被废除摒弃,人类进入了封建社会。
      奴隶社会虽然被摒弃,但它的残余长期存在,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甚至会发生某种倒退回流。例如,在中国皇权社会前期,在唐代甚至形成一个高峰。
      唐代官奴婢的来源,主要有六种:
      一是战争中所获的俘虏。在隋末荡灭群雄的战争中,掳获大量战俘。唐律规定:“人钞之俘,归于司农”,战俘由司农寺负责管理。唐高祖李渊曾多次以这些战俘为奴婢赏赐功臣。这是一条传统的来源渠道,但唐代前期一百多年间,基本上没有战事,这种渠道很快枯竭;唐代后期虽然战争频繁,但战事各方都需要大量兵力,战俘多用于补充战斗减员,也很少再作奴婢使用了。
      二是因为本人犯罪,籍没为奴隶的。这是中国的一条老规矩。《尚书·甘誓》、《汤誓》中已有“予则奴戮汝”的话。据1975年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简发现,秦代有多种罪名可“没为官奴”,如偷盗、以剑及兵刃伤人、诬陷、盗食官府祭品等。唐代对犯罪较轻微的,处以杖笞或徒刑,犯罪较重而尚不及死刑的,则一般“籍没为奴”,即吊销其原先属籍,归属于奴婢。《旧唐书》称:武则天执政时,“天下犯罪籍没者甚众”。
      三是因亲属犯罪而被诛连籍没为奴的。《唐六典》中,对把犯罪人员的家属籍没为奴有专门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诸逆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犯了逆反大罪的,家中16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绞杀,15岁以下男性亲属及女性亲属全部没籍沦为官奴。《新唐书·刑法志》也记载:“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在激烈残酷的官场斗争中,这类逆反大案不时出现,犯罪者家属成为官奴婢的一大来源。
      四是籍没私家奴婢为官奴婢。秦代法律中已有这方面规定,籍没犯罪者的财产,包括“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臣妾即奴婢。唐代的规定更明确,《新唐书·刑法志》说,凡籍没罪犯财产,均包括家中奴婢,“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
      五是官奴婢所生的子女。奴婢的身份世代相袭,奴婢的子女仍为奴婢。唐人颜师古注《汉书·陈胜传》中“人奴产子”时说:“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奴婢生子复为奴婢的现象在唐代社会也很常见。
      六为战场上的逃兵。为了维持战场纪律,这一条规定也早有了。秦律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寇降,以为隶臣”。在这里,“隶臣”指的是奴隶,而“不死者”,则指在战场上的逃兵。自秦汉至隋唐,均沿袭了这一规定。
      唐代私奴婢的来源,大致有三种。
      一是通过市场买卖获得奴婢。周、秦、汉、唐,古代中国的奴隶市场一直存在。《周礼·地官》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债者质剂焉。”这里所说的“人民”即奴婢,是与牛马、兵器之类一样在市场上出售的。后来唐代如果说有所不同,只是政府管理更加严密规范。各地设立的奴婢市场,一般规定将奴婢与牛马牲畜合在一处,称“口马行”,政府规定有“市估价”,即政府指导价;奴婢买卖的手续更严密:“买奴婢、马牛驼骡驴者,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买卖双方必须均有保人,要在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市券。若是市场管理部门玩忽职守,不及时为买卖奴婢立券的,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立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在唐代市场,奴婢买卖与牛马买卖的手续完全相同,规定也同样严格,因为均属于大件商品。
      二是由官府赏赐而获得奴婢。秦律规定,立有军功者既可获得爵位,又可受赐奴隶。唐代也是如此。尤其是唐代初期,皇帝赐予臣下奴婢的情况屡见于史载,如唐初李靖因平定江南受赐物千段、奴婢百口、马百匹,李孝恭因平定江南受赐甲第一区、女乐二部、奴婢七百人。
      三是由私家奴婢生育获得奴婢。奴婢所生的子女,所有权不属于父母,而属于奴婢的主人,仍属于主人财产。唐律明确规定:“奴婢即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奴婢所生子女被视为主人的当然财产,奴婢本人无权擅自处理,如果奴婢把自己的女儿私自嫁人,要按盗窃主人财产论罪。


      3楼2018-04-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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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秦始皇时代更严酷
        唐代史籍对奴婢很少提及,基本上采取不屑一顾的态度。但《唐律》上对奴婢的法律地位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语句短促、态度严厉、斩钉截铁、冷酷无情的文字,展现出当年奴婢真实可信的社会生活图景。无独有偶的是在欧洲,罗马奴隶主也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用《罗马法》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拿《罗马法》中关于奴隶的律文与唐代法律相比较,可以看出,长安城的奴婢与罗马的奴隶命运几乎是完全相同的。
        在法律原则上,《唐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奴婢**,律比畜产”。寥寥八个字,高度概括了奴婢的社会地位。法律不承认他们具有人的地位,而被视为与牛马牲畜属于同类性质的财物。“奴婢有价”,也属于商品范畴,可以任由主人买卖,与主人的牛马一样,甚至连交易市场也与牛马放在一起。“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此类条文在唐律中多次出现。不仅在法律中如此规定,在唐代实际生活中,奴婢也被视为财产。如敦煌文书中的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就明确地将奴婢与驼畜、庄园、田宅并列于遗产文书中。征估及定户估产时,也把奴婢计入家产。奴婢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因此没有独立的户籍,只能列于主人户下。当他们被买卖过户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手续,即“买卖奴婢,皆须西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户婚律》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人除不得随意杀戮外可以任意处置,奴婢即使受到种种虐待,也只有默默忍受,如果不堪虐待而逃亡,“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在刑罚方面,“良人”与“**”的量刑标准是大不相同的。如果“良人”侵犯“**”,所受处分较之常人要减轻许多;相反,如果“**”侵犯“良人”,所受的处分则会比常人加重许多。《唐律》规定:奴婢与百姓(良人)相犯,奴婢加凡人两等,良人减凡人两等。诸犯死罪者,若非十恶均可大赦。但如果是奴婢杀主人,却被视为“十恶”的“大逆”,即使逢上了大赦,也不在大赦的范围之内。“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诸部曲、奴婢谋杀主,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总之,若是奴婢伤害主人,一律格杀勿论。反过来,如果主人伤害奴婢呢?《斗讼律》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奴婢若有愆犯,被主人决罚致死,无罪。主人过失杀者,无罪。”“良人殴杀(非预谋杀害)他人奴婢,徒三年。故杀(预谋杀害)他人奴婢,流三千里。”主人无故杀死奴婢,只判一年徒刑;如果事先报告过官府或宣称一时失手致死、奴婢先有顶撞等情节的,甚至可以宣告无罪。即使无故杀害他人的奴婢,也只判三年徒刑。在这种法律规定面前,奴婢的生命安全还有什么保障可言呢?杀害一个奴婢受到的法律惩罚微不足道,完全是象征性的,无非是提醒告戒人们要像爱护牛马一样对待奴婢罢了。
        在诉讼方面,法律完全剥夺了奴婢的诉讼权。《唐律·斗讼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奴婢绝不能告发主人,无论你告发什么,只要作为奴婢告发主人,一律要被处以绞刑,除非主人犯了谋反叛逆罪。这是什么道理?《唐律》的解释是:“奴婢听从主隐”。《唐律疏议·名例六》说:“部曲奴婢为主隐。疏议云: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从主隐,非谋逆以上并不坐。”也就是说:奴婢必须遵守家规,讲究尊卑之别,一切听从主人的吩咐,不得过问干涉主人的事。因此,除非了谋反、大逆、叛乱之类“十恶”罪行之外,法律严禁奴婢告发主人。但另一方面,主人则可以对奴婢任意处置。如果主人想杀害奴婢,只要随便找点罪名去官府打个招呼就行,即使后来被发现属于诬告,也“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限”,不会受到任何追究。
        在婚姻方面,法律严禁良贱通婚。《唐律·户婚律》称:“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凡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与其假焉。”“其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以下听从母,不充数。”私奴婢的婚配,须经主人许可,只允许在奴婢同类之间通婚。理由是“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以配合?”法律严禁良人与奴婢通婚,“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良人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奴仆更不能娶良人为妻。《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不仅奴仆本人会受到严厉惩处,如果主人知情也会受到连带处分。“婢生子”相当于“马生驹之类”,奴婢子女仍是主人的财产,奴婢对子女没有处置权。如果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妾,无异于盗取主人的财产,要以盗贼论罪。在得到主人允许之后,奴隶、奴婢可以拥有自己的小家庭,但法律并不承认与保护这种婚姻的合法性,仅仅视为简单的同居,只是为主人生育新的劳动力而已,法律上不承认也不保护奴婢婚姻的合法性。因为唐律规定,**身份是世代相袭的,非经主人许可并“经本属申牒除附”在官府削籍,这种身份永远也不会改变。唐代著名的笔记小说《霍小玉传》,说的是有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父亲是堂堂的霍王,母亲是王爷的“宠婢”,后来父亲暴薨,因生前没有为她母亲办理“改籍”手续,她们母女俩因而被赶出王府,沦为娼妓,最终遇上薄情郎郁郁而终。还有一个关于诗人乔知之的故事,他爱上了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贱,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一直无法娶她为妻。后来窈娘被权贵武延嗣强夺,带着乔知之的情诗投井自尽。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将乔诬陷入狱,以致家破人亡。这些传奇小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唐代奴婢制度的残忍冷酷。
        纵向作个比较,拿唐代奴婢制度与秦、汉相比怎么样呢?
        秦代夙以严刑苛法暴虐严峻著称,但从睡虎地秦简所载秦代法律看,对待奴婢的态度比唐代温和多了。唐代严禁良贱通婚,而秦代则允许良贱通婚。秦简《司空律》规定:“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击(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人奴妾击(系)城旦舂,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奴隶有外妻即身份为自由人的妻子,其衣服由其外妻提供,说明隶臣与自由人的婚姻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又如唐代奴婢的身份是不由自主的,非经主人许可与官府放免不能改变;而秦代奴隶在一定情况下,却可以通过自己努力改变身份。秦代法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公。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秦《仓律》规定:“隶臣妾欲以人丁邻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臣妾欲以丁邻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民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司空律》规定:“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尝(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人钱者,日八钱。”隶臣妾只要多斩敌首或愿远戍冗边,均可通过救赎改变奴隶身份。
        汉代法律规定:“杀奴婢不得减罪”。单凭这一条,比唐代法律就不知强多少倍了。而且汉代也未见有严禁平民与奴隶通婚的规定。
        应当承认,唐代奴婢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野蛮残忍的制度之一,是在秦、汉基础上的严重倒退。
        了解这一点之后,你还敢梦回大唐吗?
        一切为了巩固皇权
        唐代皇帝为什么要制订最野蛮残忍的奴婢制度?一言以蔽之:为了巩固强化皇权统治。
        在奴隶制社会,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传统来源。但唐代的奴婢主要并不来源于战俘,唐代初年曾有过一少部分,随着战争结束,这一来源很快枯竭了。然而,奴婢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不断扩大,新的、主要的奴婢来源来自社会内部,来自社会矛盾斗争。皇权社会需要有个奴婢阶层,社会运作本身也不断产生奴婢。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隶制残余与皇权制度结合的产物。
        皇权统治的社会结构,需要有森严恐怖的等级制度。奴婢是社会最底层的贱民,介乎人与动物之间的异类,让人每想起来就会不寒而栗。皇帝要的就是这种社会心理效果。对于平民百姓来说,有了这个对照物,人人都会倍加小心。大家老老实实各守本份当个良民吧,无论怎么说,咱们过的日子比奴婢不是强多少倍了吗?还有什么不满足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还有什么好折腾的?安分守已忍气吞声地过咱们的小日子吧!有了奴婢阶层垫底,皇帝治理天下容易多了。
        奴婢制度,对包括皇亲国戚、王公贵族及各级官员在内的社会上层成员来说,是一种强大的威慑与恐吓。皇帝的权威是不容动摇的。如果有人胆敢图谋不轨,企图谋反作乱,必将受到极严厉的惩罚。即使你本人对什么都不在乎,至少也得替你的妻子儿女们想一想吧。一旦阴谋事发,她们将会受到诛连,被籍没成为奴婢,不仅在痛苦屈辱中渡过余生,而且祸及后辈无穷无尽,世世代代难逃奴婢的命运。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筑在这种阴森恐怖的制度基础之上的。
        此外,奴婢制度对满足皇帝本人的欲望也是必须的。皇帝也是人,也有人性中最卑劣的一面,有强烈的报复虐待心理需要发泄。一旦惹得皇帝雷霆大怒,还有什么报复虐待比让人“世代为奴”更舒心快意的呢?
        于是,唐代皇帝把奴婢制度发展到了最极端。
        唐代沦为奴婢的人口数量有多少?史籍没有提供直接数据,但可以从唐代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户人口中估算出奴婢的数量。唐代采用租庸调法征收赋税,户口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课户,即有课口的征收赋税的家户;不课户,即无课口的不征收赋税的家户。不课户包括贵族与外戚亲属;九品以上(含流外九品)官员;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家中的60岁以上老人、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奴婢;有勋百姓;新附户暂免课役者。据《通典》载,天宝十四载,全国有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人口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口(不征赋税人口)4470万,课口(征收赋税人口)820.8万。按保守估计,不课口中的妇女与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三,则为3352.5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奴婢数量为1117.5万,其中良人(贵族、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一半,估计奴婢部曲应有558.75万人。与课税的平民男子820.8万相比,奴婢部曲的人口数量相当于平民的三分之二。
        奴婢部曲们把皇帝、官员侍候得舒舒服服,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放到太平盛世自然是再惬意不过的事儿了。然而,一旦到了社会动荡烽烟四起的岁月呢?奴婢是无牵无挂的社会群体,改朝换代是他们的狂欢节日。他们胸中郁积着仇恨与愤怒,恨不得把这个世界砸烂,这种能量若是在瞬间释放爆发,造成的强烈破坏简直无法想象。长安城中有如此之多的奴婢,怎能不使皇帝胆战心惊惶惶不可终日?这大约也是每有外敌入侵长安,皇帝们从不选择固守待援,却总是一溜了之的原因之一吧!
        时移世易。到了宋代,奴婢制度被废止。奴婢的名称虽仍存在,却已成一种职业名称,身份已是“雇佣良民”了。经历了唐末与五代十国战乱,皇帝们终于认识到,奴婢制度是一颗定时炸弹,再不能让它延续下去了。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需要寻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妥协平衡,切不可把一个社会群体逼往极端。从这一点看,作为政治家的宋祖比唐宗显然高明多了。


        4楼2018-04-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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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居然不是清朝?满朝奴才,包衣,还有比这惨的呢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04-1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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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最终目的还是吹宋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8-04-1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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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看看大萌的九籍制度,奴隶制巅峰,大萌不说话,唐朝出什么风头?!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8-04-1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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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隶制是一种经济形式,以奴隶劳动为主才能叫奴隶制,而非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就是奴隶制。唐代经济基础总体以自耕农为主,当然不是奴隶制国家。
                反过来讲当今全世界还存在三千多万奴隶和强迫劳工,包括某些黑磨坊里的**儿童之类,却并不能说今世有奴隶制国家。


                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8-04-21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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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请问唐朝如何能脱离奴籍?


                  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18-12-1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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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假一真?还是九真一假?
                    文中不少都是说书八道,比如说苍头早期指青年军队,也有指百姓也就是布衣,后面也有指老人的其实是和服饰有关系系的,从来没有听说过指奴隶的。


                    IP属地:重庆来自手机贴吧16楼2018-12-2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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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确实是奴隶制,无可非议,历史记载清晰,一个很弱的朝代,被打扁了,被进行人口减员了,仅剩下一千六百万人口,杀戮之惨重无与伦比,比元朝狠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3-11-0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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