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Postcrossing玩家,觉得寄出明信片和收到明信片是很美妙的体验,因为它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机遇下,知道了明信片朋友还可以聚在一起联名。能和爱好相同的小伙伴们聚会,真是很美好的体验。
然而转折发生在1月16号,我的换片贴突然被人评论是假的,被人评论大家不要和我换片。
然后我加了那个在我换片消息下恶意评论的人的微信,双方在微信上理论一番过后,最后达成了和解。恶意评论的那个人最后也说了:行吧,井水不犯河水,就这样吧。
那我觉得,既然对方都已经说了井水不犯河水,那这件事情就应该告一段落了。
就在我以为事情结束的时候,没想到她却在偷偷行动,在和别人的私聊和私信里恶意中伤、恶意诋毁我,
以她自己@百里扶搖 和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的名义损毁的我名誉权,甚至还拉拢沈阳Postcrossing联名团(中国沈阳PC明信片联名团)里面的人对我帖子进行恶意诋毁。
此时我很吃惊与愤怒,我没想到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竟然是一个如此背信弃义、两面三刀的人,要不是我的朋友告诉我,我还一直被蒙在鼓里。当我在微博上心情愤怒的去找她时,她给我的回复是:没有你就没有这么多事。
这让我非常不安,我感觉我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在如今这样的法治社会,在“法治”二字已经被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下,我决定不再沉默,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请 @百里扶搖 与现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所有成员(包括微信群和QQ群里的所有成员)以及中国沈阳PC明信片联名团的Miao Wen在我发布这条消息之后的三天(72小时)内在全网(包括但不限于微博、贴吧、微信朋友圈、脸书、Instagram等)公开诚恳道歉,消除之前恶意言论诋毁我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所有道歉公告必须艾特我到场,而且不许设置仅自己可见或仅朋友可见,所有道歉公告必须完全公开、不许删除、永久保留。在与别人私聊和私信过程中对我进行的诋毁言论,也必须向别人澄清且发送道歉公告,发送成功后截图为证并让我看到。如果三天(72小时)内不主动在全网发布道歉公告,那么请 @百里扶搖 与现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所有成员(包括微信群和QQ群里的所有成员)以及中国沈阳PC明信片联名团里的Miao Wen接收我的法院传票!
以上是我对 @百里扶搖 与现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所有成员(包括微信群和QQ群里的所有成员)以及中国沈阳PC明信片联名团的Miao Wen侵犯我公民名誉权的控诉。可能以上聊天记录内有些东西大家看不懂,接下来我会为大家一一道来。
2018-2019跨年时我收到一条消息,说让我加入一个postcrossing的QQ群,我抱着好奇的心态就加了QQ群,加完QQ群后群主又说让群友们加微信群,我通过群主分享的二维码进入了微信群。进入微信群之后,群主(也就是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的团长)说印联名片要向群友收钱、刻印章要向群友收钱、印横幅要向群友收钱等等。除了群友自己想要的联名片向群友收钱比较合理以外,其他的我感觉这个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的团长太能薅群友的羊毛了,印章和横幅都保存在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团长那里,为什么要让群友买单?我觉得道不同不相为谋,于是没过两三天我就退出了她的微信群和QQ群。
退出她的群之后,以前的贴吧群朋友告诉我有新联名,那我决定参加贴吧群的联名,并自己制作了一张联名片,仔细研究过postcrossing官网的logo guideline之后自己做出来了,矛盾由此而来。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团长到处说我抄袭她的创意,不好意思,你们的联名片图片是李府,
我的联名片图片是大象滑滑梯,
请问抄袭从何而来?而且我的大象滑滑梯照片是我自己在2016年1月所拍,
按时间线来算,我比你早了三年。之前的聊天截图中,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团长说我抄袭她的大象滑滑梯元素,我后来上网搜了一下,她所拍的那张照片其实是合肥地铁的储值卡,
储值卡上有个大象滑滑梯的剪影,那么请问合肥地铁储值卡的卡面是你设计的吗?你买下了大象滑滑梯的所有使用权吗?如果合肥地铁储值卡的卡面不是你设计的,并且你没有买下大象滑滑梯的所有使用权,请问抄袭从何而来?大象滑滑梯是合肥整个城市的印象之一,它是公共财产,人人都拥有对它的使用权,所以你的说法并不成立。
关于postcrossing这个logo的使用,在DON'T那一栏里也写的很清楚,不可商用、不可夸大广告宣传等等。
我自己这次制作的联名片,没有对外售卖,而且联名之前已经给postcrossing网站的创始者发过了邮件
,也收到了网站创始者的回复,
表明他已知情,而且我也按照他告诉我的步骤在postcrossing论坛公开发了1月19号联名的帖子,至于他有没有及时的把我所参加的这次联名加在网站上,那是他们网站管理团队的工作效率问题,我无法干预。由此可见,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团长在1月16号与我假装和解之后,还不断地以她自己个人和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的名义在网络上诋毁我并且散布谣言(具体参见我之前发的截图)。而且我想问一下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的团长,请问postcrossing这个logo是你所拥有的吗?你拥有这个logo的所有权吗?如果没有,那么你以你个人以及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名义发表的这些言论都是恶意诽谤!而且我注意到你们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微博的头像就是postcrossing logo的变体,
要说抄袭,你这才叫抄袭吧?顺便问一下,你们有和postcrossing网站创始者发邮件说你们借用postcrossing logo当做微博头像吗?微博这么大一个宣传平台,你们是不是率先做了postcrossing logo usage guidelines里DON'T 那一栏里的事呢?
还有,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还说我在postcrossing论坛发的联名帖子抄袭。哇,你们这个团长真的很爱“抄袭”这两个字啊!有空的话大家可以去postcrossing论坛的meet-up区域看看(这里发不了链接),其实大部分帖子都是一样的模板,只不过时间地点人物不一样而已,我是参考了其他人的发帖规律后自己发的,那请你自己也看看你自己的帖子,不也和其他人的联名帖子差不多?而且在论坛那样一个公开的网络环境里,所有的信息都是共享的,难道你的帖子内容还有你的著作权吗?我认为没有。
此外,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还在于别人的私信中说是我在搞事情、说不能由着我欺负她们。那么请大家看看以上她本人和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的言论截图,到底是谁在说了“井水不犯河水”之后,却依然在搞事情?而且从聊天截图可以看到,
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也承认了就是她们一开始在脸书上骂我的,虽然在与我的1月16号微信聊天中我要求她删除她已删除,但是这改变不了她和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挑起事端并率先损毁我名誉权的事实。
而且,我所在的贴吧团里我就是就是一个普通团员,没有你所造谣的那些什么大权力。
还有非常搞笑的一点,大家请看这个聊天记录。
自己以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的名义在外诋毁我的名誉,还让别人不要把聊天记录发给我。你这是自己在做违法的事情自己也在心虚是吗?如果你和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有任何正当理由,为什么不敢让我看到聊天记录?这么怕自己的阴谋败露吗?
在说别人之前,请你和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自己先学会做人。
在快结尾的这里,我想问问杭州PC交流联萌。明明你们在1月18号的时候已经帮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转发了微博,而且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还给你的转发点了个赞,
由此可见你们杭州PC交流联萌和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是认识的,而且关系还不错,那为什么1月19号时还来和我所在团的团长私信要那张联名片?
这是你们联名团微博在秀演技吗?现要求杭州PC交流联萌在一天(24小时)内解释清楚以下问题、公开发表微博并艾特我到场、而且此微博要永久保留:一、你们杭州PC交流联萌和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到底是什么关系?二、是不是合肥postcrossing联名团的同伙?三、1月19号私信要那张联名片的原因是什么?四、目的是什么?五、想拿来做什么用途?请不要以账号被盗或者手滑这样的理由搪塞。因为你们杭州PC交流联萌还没在网上发表诋毁我的言论,所以你们不在侵犯我的名誉权控诉对象之内,但如果不在一天(24小时)内解释清楚以上问题,我会重新考虑控诉对象。
最后,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希望大家都能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