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再审济宁中院的民事案子本身就是一种荒唐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坚持“申请再审上提一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而改变了申请再审一律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本应有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改为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等同同一人民法院再审同一人民法院的案件。实践上弊端很多。因为再审法官跟二审法官原本同一法院同事,碍于情面,二审法官往往包庇二审法官,给当事人往往带来的是绝望。
比如我儿子的6万的官司(有借条,借条有收到全部款项后签字)。只要借款人拿不出合理说明,这样的官司就应该判我儿子胜诉。可是,鱼台县法官袁庆军却枉法说我儿子拿不出6万块钱。判败诉。
我家申请再审,而再审法官济宁法官张勇等人为庇护同事,一面采取拖延的策略,一面极端为同事开脱。同事审理同事的案子,这种“哥哥审弟弟”的做法,无异于“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这种家庭式的监督,不会支撑太久。何况,再审法官张勇在鱼台法院工作时,就是一审法官袁庆军的顶头上司。可见,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客观上增加了维持再审枉法的概率,不利于枉法判决的纠正。
一再审法官酒后说:“再审民事案件冤案有三分之二的需要改判。如果都纠正的话,势必给法院造成很大的震动。有的法官可能因枉法进监狱。所以,同事纠正同事的判决,本身就是一种荒唐。”
因为有上一级二审法院的监督,一审判决相对二审判决有所顾忌。而同一法院再审同一法院的判决则不同了,因为缺少上级法院的监督。同事再审同事的判决,往往为徇私枉法判决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因为同事之间容易沟通,也容易勾结起来。这也是同一法院再审同一法院民事判决弊端多多的一个原因。
同一法院再审同一法院的民事案子本身就是一种荒唐。这种“哥哥审弟弟”“父亲审儿子”的内部监督,成了中国法院的一大笑话。这也是一些枉法案件得不到纠正的一个原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研,恢复“申请再审上提一级”或再审实行“异地管辖”。
试问最高人民法院,既同一法院再审同一法院的民事案子本身根本不利于纠正枉法判决,为什么还要把再审的权力下放。这不是放任司法不公吗?!
鱼台老翟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坚持“申请再审上提一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而改变了申请再审一律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本应有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改为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等同同一人民法院再审同一人民法院的案件。实践上弊端很多。因为再审法官跟二审法官原本同一法院同事,碍于情面,二审法官往往包庇二审法官,给当事人往往带来的是绝望。
比如我儿子的6万的官司(有借条,借条有收到全部款项后签字)。只要借款人拿不出合理说明,这样的官司就应该判我儿子胜诉。可是,鱼台县法官袁庆军却枉法说我儿子拿不出6万块钱。判败诉。
我家申请再审,而再审法官济宁法官张勇等人为庇护同事,一面采取拖延的策略,一面极端为同事开脱。同事审理同事的案子,这种“哥哥审弟弟”的做法,无异于“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这种家庭式的监督,不会支撑太久。何况,再审法官张勇在鱼台法院工作时,就是一审法官袁庆军的顶头上司。可见,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客观上增加了维持再审枉法的概率,不利于枉法判决的纠正。
一再审法官酒后说:“再审民事案件冤案有三分之二的需要改判。如果都纠正的话,势必给法院造成很大的震动。有的法官可能因枉法进监狱。所以,同事纠正同事的判决,本身就是一种荒唐。”
因为有上一级二审法院的监督,一审判决相对二审判决有所顾忌。而同一法院再审同一法院的判决则不同了,因为缺少上级法院的监督。同事再审同事的判决,往往为徇私枉法判决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因为同事之间容易沟通,也容易勾结起来。这也是同一法院再审同一法院民事判决弊端多多的一个原因。
同一法院再审同一法院的民事案子本身就是一种荒唐。这种“哥哥审弟弟”“父亲审儿子”的内部监督,成了中国法院的一大笑话。这也是一些枉法案件得不到纠正的一个原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研,恢复“申请再审上提一级”或再审实行“异地管辖”。
试问最高人民法院,既同一法院再审同一法院的民事案子本身根本不利于纠正枉法判决,为什么还要把再审的权力下放。这不是放任司法不公吗?!
鱼台老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