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徐州与微山县边界冲突,打乱了多年形成的排灌水系,给整个地区水利、防洪带来隐患;湖区社会治安管理严重困难,两省沿湖的干部群众情绪严重对立。
纠纷的发生、发展与协商处理
1953年划设微山县后,苏鲁两省微山湖地区原先比较稳定的传统边界,改为双方认识不一致的以“湖田为界”,后来又没有共同勘定明确界址,从此埋下了边界纠纷的隐患。1958年以前,两省沿湖群众尚能遵守两省协议和按照历史习惯,以卫河(微山湖内一条深水河道)为界,经营湖田湖产,基本上没有发生大的纠纷。1958年后,苏鲁双方纠纷械斗迭起。
1958年山东未经江苏协商同意,在微山湖拦湖兴建二级坝,把完整的水系分割成上、下级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水资源和湖田湖产的自然情况。现在所存在的微山湖纠纷,实际是指下级湖的湖田湖产和水资源的纠纷。山东方面筑建二级坝后,把南四湖整个水资源的90%截留在上级湖,由山东超蓄,而下级湖经常蓄不到水,沛县10条通湖河道,有8条由山东控制,当沛、徐用水紧张时,上级湖不给放水,江苏沿湖地区缺水受旱;沛、徐不用水时,上级湖却开闸放水,使江苏沿湖地区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损失(据1984年统计,二级坝1960年建成后的24年中,上级湖蓄水至34米以上的有17年,下级湖蓄水达不到水利部规定水位标准32.5米的有18年)。上级湖超蓄水源后,淹没了沛县在昭阳湖的湖产7万余亩,同时下级湖过低水位,露出湖滩淤地,湖产受损严重。1958年微山县渔民在徐州利国公社围湖围堤,筑坝兴建渔塘,并在利国公社厉湾大队强行建房陆居,由此,徐、微开始发生矛盾。1959年大旱,湖西沛境内淤地约有18万亩,沛县群众翻耕8万余亩,到秋播种麦时,微山县派人到沛县宣布:不准沛县播种,已播种的由微山县群众收割,正在播种的要立即停止,并组织微山县湖东4个公社及湖西15个村庄的群众前来抢种,由此引发了双方纠纷和械斗。1961年7月,微山县将卫河以西沛县群众历代耕种的7万多亩湖田(包括土改中已发证给群众的湖田)全部分给微山县所属社队、国营农场和机关学校耕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8月,两省派出民政厅负责人协助两县处理,未果。10月,两省派出副省长在徐州协商处理(江苏省副省长韦永义,山东省副省长张竹生,后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马巨涛代表),历时一个多月,也未取得一致意见,后来按照中共中央华东局指示到济南继续会谈,由中共山 东省委第一书记谭启龙作结论(受华东局魏文伯委托),后改由山东省委书记周兴代表谭启龙主持会议协商处理:1.两省边界(以湖田为界)是否变动,认为目前不变为好;2.湖西土地及湖田,90%仍按历史习惯主要由沛县群众耕种,划给微山县的原沛属15个村庄也种一点;10%分给渔民耕种;3.沛县群众搞湖产和水利方面,仍按1953年两省协议办理。11月15日济南会议结束,双方各自通知本县种麦,11月18日沛县湖西农场大闸大队在小吴楼东韩坝河两侧自己土地上开犁秋播,微山县昭阳公社王楼大队大队长姜方赞带领群众前来阻挠,双方发生殴斗,姜方赞下令小队长姜方居开枪打死大闸大队群众刘大道,打伤2人(其中1人致残),徐州、济宁两市领导出面处理,由微山县法院判处姜方居有期徒刑5年,姜方赞有期徒刑2年。
1963年麦收时,沛、微两县群众在四段河两岸发生纠纷,国务院于7月25日通知苏鲁两省各派负责人协商处理,两省代表在徐州协商,未获结果。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于1964年5月16日向国务院呈送《关于我省沛县与山东省微山县1963年湖田收麦纠纷情况的报告》,提出“将原从沛县划给微山县的15个村庄划回沛县”的要求。
1965年2月,微山县将湖西属于沛县的湖田向其所属社队发了土地使用证,而且不顾沛县群众经营湖产的历史习惯,把卫河以西的湖面及沿湖的芦苇、苦江草等湖产约20万亩,分给本县所属社队,发给了湖面使用证,组织湖东渔民到沛县群众经营的老芦苇地内栽植芦苇,搞乱了湖东、湖西群众经营湖产的习惯线,从而导致沛、微湖田湖产的全面纠纷。
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函告华东局,尽快组织山东、江苏两省协商。7月初华东局组成工作组到沛、微两县调查。
1966年,沛、微群众因湖田湖产纠纷,发生武斗20起,伤60余人。是年秋,微山县渔民又耕种徐州马坡公社丁集、玉堂、双楼大队的湖田,徐、微湖田纠纷由此开始。
1967年4月27日,周恩来总理批示南京军区政委杜平处理微山湖纠纷,杜平于5月12~30日在南京召开苏、鲁两省代表协商会议。江苏到会有:省军区军事管制委员会黄斗,民政厅陶逸飞、夏如山,水利厅陈志定、戴澄东,徐州军分区郑吉,徐州专区汤海南,沛县苏印华、张进、肖淑然,徐州贾桂荣、薄发田。山东到会有:省革委会水利局张次宾、雷雨,民政厅侯书经,南四湖工程局程勉、邱宗章、马元骥,济宁军分区张子亮、张体娥、鞠世宾,济宁专区邱天乙、冯守坤,微山县邓树林、陈乐寅。南京协商会议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