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起禁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全县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标准,县政府决定,自2019年起,在县城区划定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县城以下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中心区:南起承秦出海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即:承德县医院,滦河湾小区处),由南环路向东北方向延伸至朝阳家园、承德乾隆醉酒业一线为止;在以乾隆醉酒业处沿滦河向下游直至滦河湾小区处为止(包括县城中心区及东窑村、中砞村、杨树林村、大平台村、下板城村等城中村县城管界)。
(二)全县党政军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学校及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及其外围200米以内。
(三)全县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桥梁、大型仓库、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米以内;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周边200米以内;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四)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等行为,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取缔县城中心区范围内所有销售摊点,对中心区范围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严格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全县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由监察委按相关程序严格进行追责问责。
三、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县广播电视台、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七、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关于2019年起禁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全县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标准,县政府决定,自2019年起,在县城区划定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县城以下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中心区:南起承秦出海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即:承德县医院,滦河湾小区处),由南环路向东北方向延伸至朝阳家园、承德乾隆醉酒业一线为止;在以乾隆醉酒业处沿滦河向下游直至滦河湾小区处为止(包括县城中心区及东窑村、中砞村、杨树林村、大平台村、下板城村等城中村县城管界)。
(二)全县党政军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学校及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及其外围200米以内。
(三)全县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桥梁、大型仓库、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米以内;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周边200米以内;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四)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等行为,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取缔县城中心区范围内所有销售摊点,对中心区范围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严格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全县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由监察委按相关程序严格进行追责问责。
三、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县广播电视台、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七、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