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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康艾馨带你了解一下关于老年会员卡定性问题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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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会员制是市场发展的产物,通过会员制的方式能够锁定客户群体,以实现经济效益。由于土地成本高及没有养老用地规划,使得很多养老项目建设在集体土地或国有非商业化土地上,老年会员制方式的出现,是中国养老模式遭遇困境的一种特殊表现,之所以被推崇的根本原因在于回笼资金。
  博康艾馨了解到会员制养老模式作为我国私人企业探索养老行业的试验,在天津云杉镇和上海亲和源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会员制养老还是面临诸多困境,尤其是在会员费用的定性问题上备受质疑。
  养老会员费是指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所要缴纳的成为会员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费用和接受养老服务所要承担的服务费用。对于会员费在使用中的性质,博康艾馨总结了老年会员制有以下几种说法:
1、租金
  租赁是在一定时期内以转移租赁物体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目的,并非以物体的所有权转移为目的。老人购买会员卡成为养老机构会员,但只能享受到养老机构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与租赁性质,但租赁时间过长就容易对租赁物的返还状态产生争议,甚至使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完全丧失。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间做出了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租赁期限在20年以上的,超过部分实属无效。因此,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支付的费用具有租赁费用的要素,但是不单单是租赁费,因为老年人支付养老费用获得会员卡,主要是为了享受养老服务,而住房费用只是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债权债务中的部分费用,所以会员费并不完全是租金性质。
2、押金
  押金也称为担保金,是在租赁契约成立时,以担保承租人之租金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为目的,由承租人或者第三人支付于出租人之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物的担保契约。但是押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老人支付会员费成为会员所签署的合同中关于押金内容实为主合同内容所必不可少的部分,而非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会员费用从根本上来讲也不属于押金性质。
3、物业费
物业费是业主为维护房屋共有部位以及共有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和功能,以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分摊的费用。但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费用并不是物业费。首先,老年人在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中不是正当的业主,对于有使用权的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其次,完善和发展养老机构内部的环境卫生和提供完善的附带服务设施是养老机构应尽的义务,老年人所支付的费用为了养老机构能够更好地提供养老服务和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所以,会员费从性质上和法律上来讲,不具有物业费的属性。


1楼2019-08-22 11: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