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并不能改变规律本身 就像许多人并不能认识上帝,却并不能改变对它的信仰一样,亦如同我们过去不敢承认瘟疫,而把它理解为恶魔的爪牙。事实上,由于自身条件的制约,人类根本不可能窥视到规律的全部,充其量也只能是尽量的趋近而已。
对规律的认识确实是变化的,但这种认识的变化也必然要符合规律,规律是自然的法则,但这种法则远比我们用文字所制定的任何一部法律都要严酷得多,符合规律的方能存在,不符合的即便连消亡的机会也没有。规律存在与否并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如果说规律是变化的,那只能说仍存在一个更为本质的我们尚未认识的规律在作用它,否则这个规律便是无规律的运作,任何事物均没有遵守的必要,也没有遵守的可能。也许我所说的规律的确有些特指,特指一切运动所遵循的本质的法则,所以我说用自然法则这个词更为恰当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