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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答题专用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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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答题专用贴】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9-09-23 18:47回复
    奥地利共和国(德语:Republik Österreich,英语:The Republic of Austria),简称“奥地利”(Austria),是一个位于欧洲中部的议会制共和制国家,下属九个联邦州,作为一个内陆国家,与多国接壤,东邻是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南邻意大利和斯洛文尼亚,西邻列支敦士登和瑞士,北邻德国和捷克,国土面积83855km2。首都维也纳,人口超过170万,是奥地利最大的城市。
    奥地利的官方语言是德语,口语使用上德意志语的多种方言
    奥地利历史上产生了众多名扬世界的音乐家:海顿、莫扎特、舒伯特、约翰·施特劳斯,还有出生德国但长期在奥地利生活的贝多芬等。这些音乐大师在两个多世纪中,为奥地利留下了极其丰厚的文化遗产,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传统。
    奥地利外交政策的基点是以和平中立为基础,以欧盟为依托,积极推动欧盟深化和扩大,在重大国际问题上与欧盟协调一致。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9-09-23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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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下简称《公约》)属于国际法。
      第一,从国际公法的定义出发,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公约》虽然缔约国数量较少,国际影响力有限,但是对各缔约国在国际水道方向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国际水道相关的领域具有统一的原则,规则,制度和法制。国际法学界把国际法分别定义为“一般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后者是指对特定(区域)的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公约》就目前来看,属于“区域国际法”。
      第二,从主体来看,《公约》针对的是国家;从分析对象来看,《公约》调整的是国际水道关系;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相互性来看,国际水道的“公平合理使用”、“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一般合作义务”是《公约》的核心原则;从实施方式着眼,《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了国际法上允许的所有手段,特别是规定了“强制调查程序”...《公约》的各个特征属性符合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就其1997年提出至今,在实践中《公约》中的原则已成为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的依据。一些重要的案例,如国际法院1997年斯洛伐克诉匈牙利的“多瑙河水坝案”判决、2010年乌拉圭诉阿根廷“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的判决、国际常设法院2013年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仲裁案”的裁决都体现并诠释了《公约》的原则与规则。在国际上已经获得更多的认可。


      3楼2019-09-2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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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为什么
        1、自然 在早期国际关系发展以及国际法初步形成的过程中,自然法的因素占很大一部分。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自然法的方法论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故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必定有“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
        2、“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实在法学派主张国际效力的依据不是自然法或抽象的人类理性。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只是国家。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既包含自然,有囊括各国共同意识,是在多方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约束的效力。


        4楼2019-09-2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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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7】我认为《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下简称《公约》)属于国际法。
          第一,从国际公法的定义出发,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公约》虽然缔约国数量较少,国际影响力有限,但是对各缔约国在国际水道方向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国际水道相关的领域具有统一的原则,规则,制度和法制。国际法学界把国际法分别定义为“一般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后者是指对特定(区域)的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公约》就目前来看,属于“区域国际法”。
          第二,从主体来看,《公约》针对的是国家;从分析对象来看,《公约》调整的是国际水道关系;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相互性来看,国际水道的“公平合理使用”、“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一般合作义务”是《公约》的核心原则;从实施方式着眼,《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了国际法上允许的所有手段,特别是规定了“强制调查程序”...《公约》的各个特征属性符合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就其1997年提出至今,在实践中《公约》中的原则已成为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的依据。一些重要的案例,如国际法院1997年斯洛伐克诉匈牙利的“多瑙河水坝案”判决、2010年乌拉圭诉阿根廷“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的判决、国际常设法院2013年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仲裁案”的裁决都体现并诠释了《公约》的原则与规则。在国际上已经获得更多的认可。
          第三,从我国角度出发,我国处于内陆国家,与《公约》缔结国在国际水道方面重合少,但我国承认《公约》为国际法,尊重《公约》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9-09-27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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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7】我国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实在法学派主张国际效力的依据不是自然法或抽象的人类理性。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只是国家。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既包含自然,有囊括各国共同意识,是在多方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约束的效力。
            我国属于联合国会员国,但在国际影响力方面地位不高,在国际交往中,共同的国家意志和共同意识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也是促进国际法缔结的主要因素。国际法的缔结也是各国综合实力的较量与对比,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大国势必能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


            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9-09-27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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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各个国家更加重视国际习惯法,甚至在国内法体系当中融入国际习惯法,将其内化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所以,国际习惯法的法律效率不容忽视。我国认为国际习惯法优先的学说,其地位明确高于国内法。我国发生率参照凯尔森的学说,以康德的哲学思想为基础,认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基础。只有在基本上符合国际法的基本规范,才能够更有效地规范公民。二战后,我国遵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承认国际法的优先地位,在保证国家主权完整的前提下,倡导国际法优先
              (个人观点: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元论,二元论都否认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为此,我们应重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利用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方式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性,加快各个国家的发展化进程。)


              7楼2019-10-12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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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我国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最重要的政府间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国,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我国参与世贸组织,提高了我国的生活水平,奥地利人均GDP欧洲排名第五 ,2010年欧盟27国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DP排名,我国位居第五,以欧盟人均GDP为100,我国为126。世贸组织有利于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收入的有效需求。我国于1995年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使我国更好的融入经济全球化,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其非歧视原则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对我国在全球经济发展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9-11-03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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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uri讲座题为南亚跨界水冲突与合作 Gauri首先简单介绍了南亚目前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等基本信息,提到南亚正面临资源日益匮乏,人口增多,气候变化等客观因素对水环境的影响。站在印度角度分析南亚水环境,印度位于南亚的中心,是该地区最大的国家,不仅在领土和人口方面,而且在经济和政治方、技术和全球政治力量上,印度的地理位置位于印度河中部,下游是尼泊尔、不丹;上游是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在处理南亚水环境问题上,Gauri认为应积极优化上游河岸的地位,保护下游河岸的权利。
                  对我国(奥地利)而言,南亚水环境特征不能直接套用到我国,因为我国国际水环境较为单一,但Gauri的相关理念仍然能对我国有启发作用,例如南亚民间社会水问题的认识日益加深 ,更多强调南亚社区河流的共同文化和历史价值更广泛的报道跨界水。最后,Gauri提到“河流是美丽的不要只研究他们,探索并享受他们。”启示我国从更深远角度看待国际水问题。


                  10楼2019-11-2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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