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襄汾县北众医院违规违法行为
90后不易今天
襄汾县县北众医院问题汇总
被举报医院:襄汾县北众医院
举报人:薛江浩 电话:17338160121
一.
主刀大夫临汾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亚宁在北众医院有没有定点行医资格?属不属于非法行医?如果存在医联体关系,能否提供医联体协议及卫生局备案。据襄汾县卫体局监督管理所调查结果:北众医院未能提供与临汾市人民医院医联体协议的备案凭证;临汾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亚宁在北众医院手术不合法。涉嫌违反《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二.
手术中,在仪器通道植入患者体内后,椎间孔镜在还未使用情况下就出现故障且维修40分钟未修好,有个备用的也是未使用就出现故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此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要求北众医院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准字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等一切开展此类手术所需的证明。医疗器械保管.使用.保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相关部门彻查。
三.
后路腰椎间盘常规摘除术属于三级手术;北众医院属于二级专科医院;没有资质做此类型手术;此类型手术如果有权限开展,能否提供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考核结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请相关部门核实彻查,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涉嫌违反《手术等级分级制度》
四.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质疑:患者心理状态崩溃且麻药影响意识,思维判断时提出并诱导患者继续进行开放性手术,且未取得其家属字面同意材料书。
五.
襄汾县北众医院在患者还在治疗期间,未通过患者跟家属,私自违规办理出院属于什么行为?该如何进行处罚?
六.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事实:主刀医师:张亚宁 (临汾市人民医院)助手:柴秀峰
病例:主刀医师:柴秀峰 助手:郝卫宾(术中不在现场)且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出现冒充患者及家属签字,补充相关条例!
病例存在篡改、伪造、隐匿事实行为
七.
违规办理出院后,在未经患者跟家属的知情下,私自拿患者的医保卡报销所有费用。任何手续都不具有法律效应的情况下,院方为所欲为。侵犯患者知情权!
八.
院方为理疗患者办理挂名住院涉嫌欺诈骗保。
九.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本人于2019年10月5日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字面申请书申请复印所有材料。北众医院医保科以院方有规定为由拒绝给患者复印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
十.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三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时,都未曾通知患者跟家属。且病例存在篡改、伪造、隐匿事实行为。
十一.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患者已充分掌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王顺才、孙小荣身为党员在调解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据!
十二.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综上所述主刀医师:柴秀峰助手:郝卫宾 医师个人并未有开展三级手术资质。
十三.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
(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
(三)该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属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可以暂停该项医疗技术在本地区的临床应用,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决定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管理措施。
质疑:腰椎间盘微创椎间孔镜髓核摘除术其孔镜设备属于主要设备,在椎间孔镜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备用孔镜也坏掉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立即停止手术,取出腰间通道并缝合患者伤口结束手术。
十四.
因临汾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过来做手术收取五千元报酬,这个钱不需要患者出,医院称他们来负责,现怀疑利用提高住院期间的部分药物,手术器材等相关费用来补这个出诊费,要求相关部门调查住院费用明细!
以上内容相关部门如有需要证据协助调查,可随时提供!
90后不易今天
襄汾县县北众医院问题汇总
被举报医院:襄汾县北众医院
举报人:薛江浩 电话:17338160121
一.
主刀大夫临汾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亚宁在北众医院有没有定点行医资格?属不属于非法行医?如果存在医联体关系,能否提供医联体协议及卫生局备案。据襄汾县卫体局监督管理所调查结果:北众医院未能提供与临汾市人民医院医联体协议的备案凭证;临汾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亚宁在北众医院手术不合法。涉嫌违反《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二.
手术中,在仪器通道植入患者体内后,椎间孔镜在还未使用情况下就出现故障且维修40分钟未修好,有个备用的也是未使用就出现故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此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要求北众医院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准字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等一切开展此类手术所需的证明。医疗器械保管.使用.保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相关部门彻查。
三.
后路腰椎间盘常规摘除术属于三级手术;北众医院属于二级专科医院;没有资质做此类型手术;此类型手术如果有权限开展,能否提供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考核结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请相关部门核实彻查,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涉嫌违反《手术等级分级制度》
四.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质疑:患者心理状态崩溃且麻药影响意识,思维判断时提出并诱导患者继续进行开放性手术,且未取得其家属字面同意材料书。
五.
襄汾县北众医院在患者还在治疗期间,未通过患者跟家属,私自违规办理出院属于什么行为?该如何进行处罚?
六.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事实:主刀医师:张亚宁 (临汾市人民医院)助手:柴秀峰
病例:主刀医师:柴秀峰 助手:郝卫宾(术中不在现场)且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出现冒充患者及家属签字,补充相关条例!
病例存在篡改、伪造、隐匿事实行为
七.
违规办理出院后,在未经患者跟家属的知情下,私自拿患者的医保卡报销所有费用。任何手续都不具有法律效应的情况下,院方为所欲为。侵犯患者知情权!
八.
院方为理疗患者办理挂名住院涉嫌欺诈骗保。
九.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本人于2019年10月5日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字面申请书申请复印所有材料。北众医院医保科以院方有规定为由拒绝给患者复印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
十.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三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时,都未曾通知患者跟家属。且病例存在篡改、伪造、隐匿事实行为。
十一.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患者已充分掌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王顺才、孙小荣身为党员在调解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据!
十二.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综上所述主刀医师:柴秀峰助手:郝卫宾 医师个人并未有开展三级手术资质。
十三.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
(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
(三)该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属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可以暂停该项医疗技术在本地区的临床应用,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决定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管理措施。
质疑:腰椎间盘微创椎间孔镜髓核摘除术其孔镜设备属于主要设备,在椎间孔镜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备用孔镜也坏掉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立即停止手术,取出腰间通道并缝合患者伤口结束手术。
十四.
因临汾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过来做手术收取五千元报酬,这个钱不需要患者出,医院称他们来负责,现怀疑利用提高住院期间的部分药物,手术器材等相关费用来补这个出诊费,要求相关部门调查住院费用明细!
以上内容相关部门如有需要证据协助调查,可随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