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1.两个人合作开公司,一个人出钱一个人出力,但是都是实心股的情况下是不是直接注册公司的时候就要按比例划分好了。2.一个公司股份多的人一般是不是有权利处理整个公司的资金动向,打个比方两个人合作开公司,我的股份占比百分之六十,投资人的股份是占比百分之四十,那么我是有权利处理公司的所以资金的是吗?甚至包括决定可以拿这笔资金去开销,以公司的名义去投资其他事情。3.如果公司有三个人有股份,一个人占比百分之四十,另外两个人各自占比百分之三十,那么公司有两个方案,或者两件事作选择的时候,是不是都是按投票决定,加起来股权多的一方可以决定选择的。4.如果公司三个人都是实股的情况下,有人想把另外一个人踢出公司或踢出局,那这个时候是否可以按股权比例来决定,强制把人踢出公司,按正常股份价值赔偿给出局那个人。又或者那个被踢出局的人她不愿意出局,我们是否可以强制按控股的权利去收购对方全部股份。5.两个人吵架了,要把公司分开了,是不是直接按股份的价值比例分开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