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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人孙金妹、孙金女,姐妹合伙诈骗案,(2013)虹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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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人孙金妹、孙金女,姐妹合伙诈骗案,(2013)虹刑初字第991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3-24)虹刑初字第9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金妹、孙金女 身份证号;330681198512281568   指定辩护人徐信刚、吕炳,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金妹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金妹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信刚、吕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金妹于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以做生意等为由,采用“房产抵押”、“银行卡抵押”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刘甲、李甲、吴甲、吴乙、王甲、刘乙、李乙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9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孙金妹于2007年至2011年4月期间,以做生意等为由,将伪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抵押”给被害人刘甲,多次骗取被害人刘甲共计人民币1,047,000元。被告人孙金女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以做生意和资金周转为由,谎称可将本市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抵押”给被害人吴甲,多次骗取被害人吴甲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刘甲、李甲、吴甲、吴乙、王甲、刘乙、李乙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张某、袁某某、刘丙、忻某某、王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伪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孙金妹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孙金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金妹定罪处罚。  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孙金妹在本市菊太路XXX号毅力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金女于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以做生意需资金等为由,采用“房产抵押”、“银行卡抵押”等方式,以借款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刘甲、李甲、吴甲、吴乙、王甲、刘乙、李乙等人共计人民币851,000元。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孙金妹的到案情况。  2、被告人孙金妹的前科裁判文书证实,被告人孙金妹的前科情况。  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机关依法收集,法院向被害人刘甲、吴甲,证人莫某某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经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金妹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但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刘甲人民币1,047,000元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应认定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金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金伟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9-11-15 22:19回复
    小偷曝光 手机尾号3719 陈玲丹 临搬家的时候偷东西,和她理论她还找警察反咬一口,东西被她偷走了但没有证据没法制裁她,偷的是一瓶新的小黑瓶,一瓶用了一半的小黑瓶,sk2小样,雅诗兰黛高能小棕瓶小样2瓶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4-11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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