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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讨论-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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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讨论-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大家好,《建规》有一条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大家一直对此有所争议。今天我简单跟大家聊聊我的看法,作为抛砖引玉,欢迎大家来讨论。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1条文解释(部分):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那么会有同学坚持一种观点:凡是跟住宅组合的都不能按此条套用。
理由:条文里说明了,“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对此,我是持有不同意见的……
我坚持的观点是:住宅与单一公建组合的建筑,不能算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理由:如果是多种公建与住宅组合,满足了“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的是,住宅与单一公建(商展电邮金)组合的还要看公建部分是否满足一类。所以,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抛开特殊情况:包括住宅与商业网点(住宅,没有异议),公建部分的高度比住宅还高等等的情况。
2、我们可以分以下几个步骤判断是否一类:
第一步:看高度。如果超过50米就是一类。
第二步:如果没超过50米,看去掉住宅后的部分(不管是一种还是两种),是否满足一类。满足整体就是一类,不满足就是二类。
我们可以再深入考虑一下,一类二类判断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高度:越高越危险。
2、使用功能:越重要越危险(重要性:住宅<公建<特殊)。
3、楼层的建筑面积:面积越大越危险。
4、此外还有:整体的面积(或者说体量),物品的数量等。
那么回头我们再思考一下:
思考1:为什么去掉住宅后,都满足一类高层的建筑,加上住宅后反而危险性降低了呢?
思考2: 如果“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的意思就是“含住宅就不算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那么是否和“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有所冲突了呢?
思考3:写规范的专家究竟什么意思?
思考4:是否是专家没想到会产生这样的争议呢?有时候写规范的时候,想表达的意思确实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可以原谅,但是思考到此为止!
争议就争议吧,留给后面的专家去剖析吧。我们只需要通过考试就行了,某位老师说的好:研究那么深干嘛?考试又不考!
同时,我也不是希望大家参考我的观点,仅仅是参考,仅仅是讨论。此处没有定音!只是希望,大家以后再次讨论此问题的时候,我会把这篇文章发出来,还是那句话“仅供参考”!


IP属地:河南1楼2019-12-06 16: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