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经查,以下25家社会组织2017、2018连续两年度未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34家社会组织未接受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年检不合格。
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2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对34家社会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处罚机关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5号
联系人:谌志军、孟长青、郭薇电话:2828375、2802751
唐山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送达公告
经查,以下25家社会组织2017、2018连续两年度未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34家社会组织未接受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年检不合格。
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2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对34家社会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处罚机关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5号
联系人:谌志军、孟长青、郭薇电话:2828375、2802751
唐山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