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屋子赶紧吱声,一般投诉48小时内办结!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供热服务市场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供热市场监管,规范城镇供热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
《通知》要求,强化供热市场准入管理。
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进一步加强供热许可审批管理,在供热企业的法人资格、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指出,强化供热企业经营服务管理。
供热企业要建立维修检修计划台账,确保供热期前完成维修检修,供热设施完好。保障供热质量达标。
供热企业要履行供热主体责任,用户室温合格率不能低于99%。
供热企业供热期投诉率不能高于5%;一般投诉要在48小时内办结,投诉办结率不能低于95%。
供热企业燃煤热源要具备专用的储煤场地,供热期前,主力电厂燃煤储备达到20天,中小热电联产企业燃煤储备达到60天,其他单纯集中供热企业燃煤储备达到总需求的50%。
各地要建立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建立供热应急抢修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紧急情况及时有效应对。
《通知》强化了供热市场退出管理。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依法终止集中供热协议,责令供热企业退出供热市场。
包括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
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90%的;
供热质量不达标,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
热源设备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通知》要求,及时实施供热主体替换。
对供热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要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依法依规及时实施供热主体替换。
包括供热企业被依法认定为涉黑涉恶的;
供热企业资金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供热的;
供热企业燃煤储备不足,严重影响达标供热的;
供热企业发生事故造成60%以上供热区域连续停热超过72小时或不达标供热超过1周的。
各地要组织有供热许可、信誉良好、技术实力强的大型供热企业进行临时接管,确保区域内热用户的供热安全。
《通知》强调,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
各地要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供热主管部门履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责任追究。
转自 大庆政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供热服务市场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供热市场监管,规范城镇供热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
《通知》要求,强化供热市场准入管理。
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进一步加强供热许可审批管理,在供热企业的法人资格、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指出,强化供热企业经营服务管理。
供热企业要建立维修检修计划台账,确保供热期前完成维修检修,供热设施完好。保障供热质量达标。
供热企业要履行供热主体责任,用户室温合格率不能低于99%。
供热企业供热期投诉率不能高于5%;一般投诉要在48小时内办结,投诉办结率不能低于95%。
供热企业燃煤热源要具备专用的储煤场地,供热期前,主力电厂燃煤储备达到20天,中小热电联产企业燃煤储备达到60天,其他单纯集中供热企业燃煤储备达到总需求的50%。
各地要建立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建立供热应急抢修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紧急情况及时有效应对。
《通知》强化了供热市场退出管理。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依法终止集中供热协议,责令供热企业退出供热市场。
包括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
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90%的;
供热质量不达标,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
热源设备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通知》要求,及时实施供热主体替换。
对供热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要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依法依规及时实施供热主体替换。
包括供热企业被依法认定为涉黑涉恶的;
供热企业资金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供热的;
供热企业燃煤储备不足,严重影响达标供热的;
供热企业发生事故造成60%以上供热区域连续停热超过72小时或不达标供热超过1周的。
各地要组织有供热许可、信誉良好、技术实力强的大型供热企业进行临时接管,确保区域内热用户的供热安全。
《通知》强调,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
各地要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供热主管部门履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责任追究。
转自 大庆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