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离奇的是上图检察院回答记者关于此案“正当防卫是否超出限度”的提问了,简直离奇到前无古者,后无来人:
1、身高有罪吗,身高的一定威胁吗?身体矮的一定不危险,带了2把刀都不危险?醉酒的很危险,清醒的带2把刀的不危险?你说李某拉不住,我在怀疑李某当时已经被扎了几刀了,人在被伤的状况下,生命被威胁的情况下,哪怕喝了酒,也会要挣扎逃命的!现在你们把这种逃命的本能也当成正当防卫的依据?中央台采访民警,死者流血的地方离开唐家大门有18米远,是李某一直拖着在退,唐雪一直从家门追杀到18米远的地方,并给予致命一击。死者父亲提到死者身上有多处刺伤。
2、云南检察院的问答两个词,一是“无法判断”,二是“害怕”,真叫人无语。
(1)“无法判断",就等于唐雪没责任么?无法判断,不正好是唐雪的错误么?既然本来没有威胁,唐雪非得觉得自己有威胁,那杀人的责任是不是也应该承担?一句无法判断,能不能作为唐雪案以后所有防卫者杀人的挡箭牌,如果这种“无法判断”可以迁移到将来的案子将来其他人身上,我双手赞成。
(2)“害怕”,就等同于可以杀人么?那唐雪案后,是不是所有杀人的人都可以拿自己的害怕作为正当防卫的理由,可以追求对方死亡的后果呢?
(3)从“无法判断”、“害怕”的用词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唐雪的杀人完全超出了正当防卫该有的限度,只不过我们云南检察院本着老好人的心态,用这两个很文艺的词给搪塞过去了。
(4)从“无法判断”、“害怕”的用词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唐雪的正当防卫只不过建立在假想的基础上,主观的基础上,脱离了客观实际。这种后果会误导社会危害大众,那就是——
我无法判断形势,就可以杀人,杀人无罪;
我害怕,就可以杀人,杀人无罪。
(5)至今,检察院也没有分析,防卫的手段是不是过当——双刀对空手,且在对方被拖曳的情况下。
(6)至今,检察院也没有分析,防卫的结果是不是过当——死亡对无轻伤,且杀人者在自己生命全程无威胁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