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健身场所(包括电影院、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台球厅、健身房、棋牌室)、洗浴场所等暂停营业。
二、全县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宗教等公共场所暂时关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通风和消毒等防范工作。
三、城乡居民尽量减少一切外出,在新春佳节期间,暂时取消传统的家族聚会、集体拜年、婚丧嫁娶的餐会以及各种类型的大型聚餐活动,必须外出时佩戴口罩做好防范。
四、景区、商场、医院、饭店、宾馆、超市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及出租车、公交车驾驶员一律配戴口罩上岗。
五、各类演出、赛事、论坛、展会、节庆等大型活动一律取消,确需举办的必须经桦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村级聚餐场所暂停营业,县城和乡镇所在地取消5人以上聚餐活动。全县餐饮、住宿场所无条件接受宴席、房间退订,全额退还押金。营业的餐馆要抓好消毒和防护工作。
七、取消全县农(集)贸市场活禽交易,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严禁饭店提供野生动物菜肴。
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乡镇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从公告之日起,在防控疫情期间不得到饭店请客聚餐(加班工作餐除外)。
九、近期从武汉及其周边地区来桦的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向乡镇、村屯及社区登记并进行居家医学观察。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报告,并到县级定点医院接受检查。
十、城乡居民在疫情传播期间,应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若14天内与武汉来桦人员有密切接触,且有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在做好防护措施后,应立即到县医院、中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十一、各旅行社一律禁止组织旅游活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禁止组织聚集活动。
十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自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十三、在重点路段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我县的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查验。
十四、乡镇、村、社区及居委会要强化群防群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县、乡、村设立三级检查卡点,对出入人员及车辆进行全覆盖检查。
十五、针对县域内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一、全县所有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健身场所(包括电影院、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台球厅、健身房、棋牌室)、洗浴场所等暂停营业。
二、全县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宗教等公共场所暂时关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通风和消毒等防范工作。
三、城乡居民尽量减少一切外出,在新春佳节期间,暂时取消传统的家族聚会、集体拜年、婚丧嫁娶的餐会以及各种类型的大型聚餐活动,必须外出时佩戴口罩做好防范。
四、景区、商场、医院、饭店、宾馆、超市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及出租车、公交车驾驶员一律配戴口罩上岗。
五、各类演出、赛事、论坛、展会、节庆等大型活动一律取消,确需举办的必须经桦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村级聚餐场所暂停营业,县城和乡镇所在地取消5人以上聚餐活动。全县餐饮、住宿场所无条件接受宴席、房间退订,全额退还押金。营业的餐馆要抓好消毒和防护工作。
七、取消全县农(集)贸市场活禽交易,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严禁饭店提供野生动物菜肴。
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乡镇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从公告之日起,在防控疫情期间不得到饭店请客聚餐(加班工作餐除外)。
九、近期从武汉及其周边地区来桦的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向乡镇、村屯及社区登记并进行居家医学观察。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报告,并到县级定点医院接受检查。
十、城乡居民在疫情传播期间,应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若14天内与武汉来桦人员有密切接触,且有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在做好防护措施后,应立即到县医院、中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十一、各旅行社一律禁止组织旅游活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禁止组织聚集活动。
十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自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十三、在重点路段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我县的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查验。
十四、乡镇、村、社区及居委会要强化群防群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县、乡、村设立三级检查卡点,对出入人员及车辆进行全覆盖检查。
十五、针对县域内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